金语良言
刘忠林案高额的精神抚慰金赔偿彰显了法治的进步,但不会是终点。
岁末年初,又一起错案的平反引发广泛关注。
案件当事人刘忠林身陷囹圄9217天,成为建国以来受冤时间最长的被平反者。据报道,刘忠林是在1990年被当成杀人犯逮捕,1994年被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直到2016年刑满释放,其已在监狱中度过了25年光阴。经过他本人及亲属不断地申诉,2018年4月20日,吉林省高院正式宣判刘忠林无罪。
虽然冤案终于得以平反,但是刘忠林失去了人生最好的年华,而且,其身体因受刑讯致残,十指指甲坏死,脚趾也被截肢,二十多年的精神创伤将会是其终生难以磨灭的痛苦记忆。
错案昭雪之后就是国家赔偿问题。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应该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如果严格按照此标准计算,刘忠林只能获赔262.47万元。国家之所以对每日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目的在于实现对所有被赔偿者的公平公正,以免出现因地域差异而导致的“同案不同判”,这一点无可厚非。但“坐牢就补发平均工资”,“冤狱”按平均工资来赔的标准,虽然简便易行,但不能真正体现遭受冤屈的公民的真正身心伤害。
事实上,随着社会越来越文明进步,人的自由和权利越来越受到法治的尊重。在冤假错案发生后,作为国家司法向受冤屈者真诚道歉的一种方式和表达,精神损害赔偿体现出国家的人文关怀和对人的价值的尊重。现行国家赔偿法中按平均工资来赔的“原则性”赔偿标准明显偏低,已备受诟病。
正是因此,近几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在依法纠正冤假错案的同时,对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有了一些突破。
前几年获赔的张氏叔侄案、念斌案、陈满案、许金龙案等,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均远高于相关文件规定的,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的标准。
此次刘忠林案与之前的乐平案、钱仁凤案一样,律师都提出了三倍的赔偿主张,尽管最终未得到法院支持,但是不断提升的赔偿请求无疑也是对现行法律标准的有力推动。无论如何,此次刘忠林案的精神抚慰金赔偿额达到197万元,又向前迈近一大步,对今后类似冤案的精神抚慰与赔偿具有风向标意义。
目前,我国法律对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国家赔偿,主要体现在象征意义和保障基本生活意义层面,尚未达到实际对等赔偿的要求。但随着国家法治的进步,以及民众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家赔偿从象征性赔偿(精神抚慰金)的层面上升到对等赔偿层面必将指日可待。
在这个意义上,刘忠林案高额的精神抚慰金赔偿彰显了法治的进步,但不会是终点。从长远来看,只有完善立法,提高精神抚慰金的国家赔偿标准,给蒙冤者及其亲属以足额对等的赔偿,才能体现国家对公民自由权利的充分尊重,也促使国家司法机制自我抑制冤案错案的发生。
很多“最长的纪录”都是期待被人打破的,唯有“最长冤案”的纪录,应该是最不期待突破的纪录。这就需要每一个司法权的拥有者,把这次刘忠林案高额赔偿的纪录牢记在心,谨防自己犯错。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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