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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嫂感冒致新生儿肺炎 月子中心被诉

一审法院判月子中心担责并赔偿;月嫂和月子中心未签合同;二审最后双方同意调解

2019年01月20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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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生病感冒的月嫂坚持照顾新生儿,却导致出生不满月的婴儿患肺炎住院,为此,婴儿母亲刘女士将月嫂所属月子中心——康月(北京)国际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康月公司)告上法院索赔,该案近日在北京市三中院二审开庭。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一审法院认为护理人员感冒情况下仍进行护理导致婴儿染病,判决月子中心担责并退还服务费、赔偿共计2.3万余元,康月公司不服上诉。

  婴儿未满月患肺炎住院

  二审开庭时,刘女士说自己在37岁时怀上了孩子,为得到更好的护理,和康月公司签订《月子会所入住合同》。

  2018年1月15日刘女士生下女儿,三天后出院入住月子会所,由月嫂王女士照顾。第二天晚上王女士睡觉打鼾,其实是感冒症状,刘女士没发现。到了2018年1月21日,王女士流鼻涕、打喷嚏,刘女士才意识到王女士感冒了,而那几天都是王女士在贴身照顾婴儿。

  刘女士提供的证据显示,王女士承认生病。刘女士担心孩子被传染,2018年1月22日,她让月子中心实际管理人杨女士更换月嫂,直到23日,新的月嫂才到岗。但此时刘女士的女儿开始频繁打喷嚏,随后被诊断为肺炎,住院7天,并导致心肌受损,并发心肌炎、心动过速等症状。

  “当时我还在月子里,因为护理人员的问题,我不得不自己照顾孩子,孩子还生这么大病,导致我产后抑郁。”刘女士哭着说。

  一审判决月嫂传染孩子应担责

  一审审理后,法院认为,康月公司护理人员在患感冒的情况下,对刘女士及其女儿仍进行护理以致刘女士女儿患病,加上康月公司为刘女士更换月嫂时存在护理空当,法院认为康月公司未恰当履行其护理义务,应适当减少所收价款。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以致刘女士为其女儿产生医疗费用,康月公司应对此赔偿;刘女士本人和其女儿的康复费用及其他费用,均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康月公司退还刘女士服务费用1万元,赔偿医疗费1.2万余元、护理费1200元;驳回了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康月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月子中心和月嫂口头约定劳务关系

  二审中,康月公司称,在双方合同中约定客户不提出更换月嫂,公司不能主动更换,在2018年1月22日之前,康月中心知道月嫂感冒后,曾询问过刘女士是否更换,刘女士说不换。其次,该公司认为,公司护理人员感冒是否具有传染性的证据不应由康月中心承担,刘女士女儿生病跟刘女士生产有关。

  刘女士强调当时月嫂感冒并没有做任何消毒隔离和预防,月子中心也没有及时发现。她在第一天发现月嫂打呼噜时就要更换月嫂,被月子中心拒绝,于是月嫂单独和其女儿睡觉;发现月嫂感冒后,她再次提出更换,被以春节期间没人替换为由拒绝。

  庭审中刘女士还提到的细节是,该月嫂从外地坐火车来京后直接上岗。月子中心否认,称月嫂上岗前都会体检。但该中心承认,和月嫂王女士建立雇佣关系有两三年,基于信任双方是口头劳务合同关系,最开始录用时会抽血等体检,但不是每次上岗前都抽血体检。不过康月中心代理人坚持称,婴儿肺炎和月嫂感冒无关。

  “产妇和新生儿都脆弱,需要得到精心照顾,但是对方让感冒的人来照顾我女儿,我女儿患病,受了很大病痛折磨。”庭审最后,刘女士说。

  鉴于双方同意调解,该案将择期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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