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论
网络直播不是无法无天的丛林,劳动法规也不是藏污纳垢者的保护伞。
据报道,一名19岁女孩经人介绍,到四川长宁县某文化传播公司当网络主播,结果公司却要求她穿着性感和说污秽语言赢得打赏。因家人反对,她入职3个月后选择离职,公司即以合同违约为名,向她索赔20万。目前,该公司的负责人已被有关部门约谈。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协议约定了服务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但是,违约金是多少并不能“狮子大张口”,因为法律还明确,“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再看涉事公司的主张,究竟是什么“特殊配方”,培训费用竟然喊出了20万元的天价?
从报道视频看,原来是给员工提出了穿着性感、说污秽语言等“特殊”要求,可是这家公司难道忘了,这么做是违法的吗?《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以及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如果确认该公司违法直播的事实,那么女主播的提前离职,就更不该有什么后顾之忧了。我国法律鼓励、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做斗争,根据《劳动合同法》,如果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纵然有“合同”在手,非但没合理理由对离职员工索取任何违约金,还应向这名女孩支付之前的劳动报酬。网络直播不是无法无天的丛林,劳动法规也不是藏污纳垢者的保护伞。
因此,在网信部门约谈公司负责人的同时,有关部门也应主动介入,查明该公司究竟有无直播服务资质,是否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并依法对涉事公司做出惩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欧阳晨雨(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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