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
毋庸讳言,我们的很多法规制度存在或多或少的“弹性空间”,这在给执法者留有“自主裁量权”的同时,更考验执法者的执法理念。
近日,湖北一辆大巴车司机因乘客带萝卜白菜被罚款200元,执法民警称“法律规定不能带货,青菜属于货物”。
进入春运后,各地交警比平时更加注重道路交通安全。上述事件,大概也与高度重视有关,但这种“重视”似乎有些过头了,也难怪会引发网友热议。好在湖北高速交警“知错就改”,1月27日凌晨及时撤销了不当处罚,暂停相关民警工作,责成有关负责人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乘坐长途大巴车,每位乘客都会随身携带或多或少的行李,超过规定的体积或重量,车站会收取相应的托运费,为保证乘客安全和乘车环境,乘客携带较大的行李物品都会放置在随车底部的行李厢中。按正常理解,只要是乘客随身携带的日常生活用品和其他杂物,且不违反相关规定,就应当视为行李范畴。大巴车运送乘客和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并不能视为“客货混装”。
湖北执法交警将大巴车乘客携带少量“萝卜青菜”认定为“客货混装”,并对大巴车司机处以200元罚款。在笔者看来,问题并不是出在“处罚依据不足”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规定“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萝卜青菜本身属于“货物”,只是数量多少的问题,交警据此进行处罚,在适用法律条款上并不存在瑕疵。问题是出在交警的执法理念和条款规定本身的“模糊”上。
按照通常理解,只有货车载客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客货混装”。但随着大巴车运输市场的竞争激烈和物流需求的旺盛,大巴车利用行李厢“带货”的牟利现象并不少见,尤其是临近春节或通往一些大型批发市场的线路上,大巴车“客货混装”的问题更加突出,也着实给道路运输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再加上制度本身对“客货混装”定义的界限不清,标准不明,交警在执法实践中难免出现疏漏。
正如不少网友所说的那样,从僵化的角度来看,每辆正在运营的大巴车都可理解为“客货混装”。尤其是在临近春节期间,乘客回乡少不了大包小包,不只有萝卜青菜,更会携带很多外地土特产回乡,如果因此就处罚大巴车,于法于理都很难解释通。因此,制度欠缺完善是一方面,关键还在于执法理念。
毋庸讳言,我们的很多法规制度存在或多或少的“弹性空间”,有些规定本身就存在“可罚可不罚”,在给执法者留有“自主裁量权”的同时,更考验执法部门尤其是执法者的执法理念。
应当说,春运期间,为保障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交警的严格执法态度值得肯定,但一定要树立为民执法的理念,既不能给乘客添堵,给运输秩序添乱,也不能以维护春运安全的名义滥施滥罚。就算萝卜青菜属于“货物”,却也是衡量交警执法理念和民生观念的一杆秤。“客货混装”需要制度明晰,但在执法理念上也要留有温度。
□朱永华(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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