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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书院门票案:公共价值胜于实体判决结果

2019年02月25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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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漫画/赵斌

  一种说法

  岳麓书院门票案的最大意义,是将此类价格行政行为应遵循的程序及民众应有的质疑权,摆在了社会大众面前。

  据报道,因批准岳麓书院收取每人次50元的门票,湖南省发改委被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倪洪涛等告上法庭。2月22日上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从新闻报道中看,庭审中本案争议的焦点颇多,比如省发改委负责人是否应当出庭;省发改委批准岳麓书院收取门票这一行为的定性;岳麓书院在获得批复后,交由另一单位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文物管理处向游客收取门票费,是否涉嫌违反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等。

  这其中的一些争议,比如省发改委负责人是否应当出庭,法律中是有明确规定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意味着,省发改委负责人只要委托了本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就符合法律的要求,对此不应当有太多争议。

  对于省发改委批准岳麓书院收取门票这一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许可行为,从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文件中,也大致能找到答案。

  行政许可法出台后,一些在法律出台前已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短期内确需继续实施,又无法按行政许可法要求通过立法方式重新确定。对此,国务院和许多地方都曾下发过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虽然国务院层面在2015年基本上取消了“非行政许可审批”这类项目,但是各地情况并不一致。因此,如果有人认为省发改委批准岳麓书院收取门票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可能也并非没有依据。

  对于这一个案,审理法院自然会依法作出裁判,事实上谁赢谁输本身并不是关键。此案的最大意义,是将此类价格行政行为应遵循的程序及民众应有的质疑权摆在了社会大众面前。

  长期以来,不少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对于景点门票等定价事项的管理,与湖南省价格主管部门对岳麓书院收取门票的管理方式并无大差异,民众也并非没有质疑,只是少有人愿意去对簿公堂。

  就湖南省发改委批准岳麓书院收取门票这一具体事件而言,本质上的争议是:影响到民众“钱袋子”的政府定价行为,怎样才能更好地让公众参与,怎样才能使政府定价行为受到更好监督。

  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虽有原则性规定,但对保障公众参与权益,仍显得不够具体。不少人吐槽的“只要申请涨价,就没有不批准过”“听证会变成了听涨会”,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这个问题。

  因此,对于湖南省发改委、国家发改委,乃至国家立法机关来讲,尽快完善政府定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程序(包括政府制定指导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程序),明确政府定价行为的监督机制(包括明确将政府定价行为纳入法院行政诉讼审查范畴),是有必要尽快列入议事范畴的。

  □衡舜(人大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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