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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反杀案”决定不起诉为正当防卫提供新范例

2019年03月04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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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只眼

  保定检察机关,对公众关注度极高的防卫性质案件,作出正当防卫认定和相应的无罪不起诉决定,对公民和司法机关如何区别正当防卫和无过当防卫,具有很好的示范意义。

  3月3日,河北保定市检察院发布通报,认定保定市涞源县发生的王磊持凶器翻墙闯入村民王新元家中反被杀一案中,王新元、赵印芝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决定对二人不起诉。也就是说,此前曾引发热议的涞源“男子告白无果入室行凶被反杀”案,最终以女孩一家三口均不被起诉收场。

  在全国“两会”召开前夕,保定检察机关,对公众关注度极高的防卫性质案件,作出正当防卫认定和相应的无罪不起诉决定,无疑慰藉人心。对公民和司法机关如何区别正当防卫和无过当防卫,也具有很好的示范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对于出现了有人重伤或死亡后果的案件,即使防卫因素明显,也不敢大胆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来保护防卫人,而是经常以防卫过当或者防卫不适时对防卫人作有罪处理,这样一来,就像最高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所说,正当防卫制度几成“僵尸法条”。

  近两年来,山东“辱母案”和昆山“反杀案”,使得正当防卫制度有所激活,但由于此前惯性太大,各地司法机关适用正当防卫依然不够大胆,加上正当防卫法条过于简略,存在误读误解,保定的这起案件在前一阶段作了有罪认定和处理,即是例证。

  事实上,《刑法》第20条用3款分别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无过当防卫作出了规定。第1款从防卫目的(为了保护法益)、防卫起因(存在不法侵害)、防卫时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的限定上,为正当防卫下了定义。这些条件都符合,就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20条第3款规定无过当防卫,即,“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保定涞源的这起“反杀案”,所谓被害人王磊因恋爱被拒,多次严重骚扰、威胁王新元、赵印芝及其女儿一家,案发当天深夜王磊又手持甩棍和水果刀翻墙入室,对这一家人下手毫不留情,认定为“行凶”之“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完全没有问题,是可以进行致死防卫的。

  为何王新元、赵印芝两老人在公安侦查阶段连防卫过当也未被认定?主要问题出在王磊倒地后,老人还使用菜刀劈砍王磊头颈部,致其死亡,被认定为“事后防卫”,防卫时机条件不具备,连正当防卫的前提都不存在了,更谈不上“无过当防卫”了。防卫因素不考虑,自然定性为故意杀人了。

  保定检察院审查认为,“王磊倒地后,王新元、赵印芝继续刀砍棍击的行为仍属于防卫行为。王磊身材高大,年轻力壮,所持凶器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王磊虽然被打倒在地,还两次试图起身,王新元、赵印芝当时不能确定王磊是否已被制伏,担心其再次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又继续用菜刀、木棍击打王磊,与之前的防卫行为有紧密连续性,属于一体化的防卫行为。”

  可见,公检机关作出相反认定的关键,是将整个搏斗行为看成一个整体,还是机械地把不法侵害人倒地、逃跑(昆山案)等短暂间隙即看成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苛求防卫人住手。保定检察院的正确做法,为将来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新范例。

  正气与邪气呈此消彼长的规律,必须弘扬正气,刹住邪气,尤其要大胆鼓励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当然,个案的示范作用毕竟有限,因其不具有规范性指导意义,立法完善才是根本。

  于是,最高检去年底为指导正当防卫适用印发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最高院去年9月发布的司法解释制定五年规划,将“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列入重点内容。相信这一系列的举措,将会让各级司法机关在面对类似案件时,处理得更加理性、客观,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协调统一。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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