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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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立政府公共数据开放制度

2019年03月08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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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代表委员议政录

  为提升公共数据资源利用率,加速政府公共数据开放已成全球趋势。

  信息时代,数据已成为促进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的全新驱动力。政府机关往往掌控一国最丰富的数据资源,无论在数据的数量、质量或种类上,均占绝对优势。放眼全球,为提升公共数据资源利用率,加速政府公共数据开放已成趋势。

  在此背景下,我国政府也不断进行政策储备,并将政府数据开放提升到“国家战略”地位。2015年以来,国务院陆续出台相关政策,如《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明确提出“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整体要求,明确政务信息应“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将“形成公共数据资源合理适度开放共享的法规制度和政策体系”作为中长期目标。

  总体来说,我国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政策已初步形成。实践中,多个部门也结合自己的行业特性,推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数据开放和共享政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但政府数据开放机制建设仍有较大进步空间。比如,在思想观念上,仍有些部门对于公共数据开放的重要性缺乏必要认识,不愿将掌握的数据与其他部门及公众进行共享。在制度建设上,虽然旨在推进公共数据开放的政策性文件频繁出台,政策导向明显,但缺乏配套的刚性制度约束。

  另外,数据开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也有待建立。各部门对数据质量的要求是自发性且分散的,数据质量参差不齐,数据的更新频率也难以得到保障。

  鉴于此,我提出几点建议:首先,要加强对数据开放政策的推行力度,将公共数据开放作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环节。观念的转变是推动政府数据开放的内源性动力。所以,不妨尽快在指导思想上实现统一,明确公共数据开放的意义,将为公众提供便利、高质量的数据资源作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环节。并尽快探索相应激励机制,如将政府数据开放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督促政府机关积极推进数据开放机制建设。

  其次,要加强公共数据开放顶层设计,加快构建公共数据开放法律框架。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现状属于政策推动,实践先行,立法相对滞后。鉴于政府公共数据公开属系统工程,有必要以法律或行政法规方式构建公共数据开放的基础法律规范。

  比如,建议利用好当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改的契机,为政府数据开放实践先期提供迫切需要的制度支撑,确立政府数据开放的基本原则和框架性规则。再如,适时制定专门立法,明确公共数据开放的目标、原则、范围、程序,明确数据开放的内容和标准,并对数据开放平台、数据格式、数据质量等问题作出规定。

  再次,要加快建设国家级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为社会公众获取公共数据提供便利。下面几个方面尤其要做好,在数据开放范围上,应秉持以开放为原则不开放为例外,在确保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前提下,最大限度开放政府数据。其中,应优先开放市场主体和民众迫切需要且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数据类型以及高价值、低敏感、数据量大的民生公共数据等。

  在数据开放的方式上,实现数据开放的标准化,要求政府数据应满足完整性、准确性、可机读性、可访问性等最低标准,确保数据能够以合理的成本被完整获取,便于社会公众对其进行直接利用。此外,还要创设用户友好型的政府数据开放平台,根据数据类型进行有效整合,为访问者提供便利的检索和下载功能,通过不断优化的用户体验提升数据的使用效率。

  □朱新力(全国政协委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原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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