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9:封面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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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德咏 司法机关要用好正当防卫制度

2019年03月08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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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沈德咏。新京报记者 陶冉 摄

  昨日,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沈德咏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作为一名法律人,既要尊崇有形的法律,不越雷池,更要本诸良善之心,正道直行,善待自己,善待他人。”

  去年3月,他担任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去年6月,卸任最高法常务副院长职务。

  针对备受关注的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问题,沈德咏指出,正当防卫是一项体现良法善治的好制度,落实好这一制度,是各级司法机关共同的责任。

  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坚持底线思维,就是要搞清楚每一项工作的底线在哪里、风险在哪里,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能做,最坏的情况是什么、最好的结果要什么。一旦这些问题没有想明白,越过了底线,忽视了风险,就会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重大损失。——沈德咏

  谈法律人的坚守

  防范冤假错案应是司法人员底线

  新京报:你曾在去年的一篇文章中多次谈到“坚守底线”问题,“无论你走得多高、走得多远,也无论你最终走向哪里,在内心深处都应该坚守一些底线。”作为一名法律人,你认为该坚守哪些底线?

  沈德咏:所谓“底线”,就是不可逾越的界限,是事物发生质变的临界点。突破这个界限,就会产生不可估量的危害,导致难以承受的后果。底线思维是以底线为基本导向,调控事物朝着预定目标发展的一种思维方法。

  “大道之行,天下为公”。作为一名法律人,更应该严于律己、坚守底线,包括法律底线、道义底线、良知底线等,切实肩负起法律职业赋予我们的责任和使命,既要尊崇有形的法律,依法办事,尽忠职守,不越雷池,更要本诸良善之心,正道直行,善待自己,善待他人,让法治之光照亮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新京报:该如何坚守?

  沈德咏:法律人坚守底线,既要靠内心自觉,也要靠制度约束。要加强思想政治引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要培育、践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厚植君子风范和士人风骨,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要加强监督,做好风险防控,严惩违纪违法行为,确保公正廉洁。

  新京报:冤假错案的发生,与底线失守有无关系?

  沈德咏: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很多,有一些是由于司法人员认识错误、能力不足、技术落后等原因引起,当然,司法人员底线失守确实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司法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办了冤假错案,公平正义就会荡然无存。所以,防范冤假错案,是所有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应尽的职责,是必须坚守的底线所在。

  谈正当防卫

  准确把握正当防卫制度立法精神

  新京报:3月1日,检察机关对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就赵宇见义勇为一案的处理作出纠正,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你怎么看待检察机关的纠错行为?

  沈德咏:我赞赏检察机关的做法。正当防卫是一项体现良法善治的好制度,落实好这一制度,是各级司法机关共同的责任。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敢于和善于适用好正当防卫制度,树立法律权威,依法惩罚犯罪,弘扬社会正气。

  各级司法机关要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新京报:于欢案发生后,你曾撰文《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后来又发生备受关注的“昆山反杀案”“陕西反杀案”等,至今年年初的赵宇案。每次案发,都会引发公众关注。你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难点在哪里?

  沈德咏:案件的情况千差万别。从这些案件来看,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确实容易引发争议和关注,这也反映了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是司法中的难题。

  一方面,刑法规定本身较为原则,司法适用标准不够统一。对于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理论上众说纷纭,实践中认识和把握也不完全一致,具体个案中常常出现截然相反的观点和重大分歧。这种情况并非我国独有,其他国家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时也会引发重大争议。

  另一方面,具体案件裁判面临较大压力,案外因素考量过多。正当防卫涉及的重大案件,不法侵害人有的受到重大伤害,有的死亡。“死者为大”“死了就占理”,这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办案机关往往承受着一定的压力。

  当然,这些难点都不应当成为不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理由。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精神,有效激活正当防卫制度,根据常理常情考量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充分发挥该制度在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中的价值和功能。

  谈法理与人情

  案件审判要兼顾法律和社会正义

  新京报:你曾说,“要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首先要最大限度追求法律正义,同时要兼顾社会普遍正义,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努力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结合。”这段话应该如何理解?

  沈德咏: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法治原则,坚持严格司法,依法裁判,既是不能动摇的原则,也是必须坚守的底线。但是固守单纯法律观点、机械执法、就案办案,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我国有着数千年文化传统,天理、国法、人情是深深扎根在人们心中的正义观念,蕴含法治与德治的千古话题。所谓天理,反映的是社会普遍正义,其实质就是民心。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民心所向关系到执政根基。法律在最大程度上体现了对社会正义的分配,一个案件的审判,首先要最大限度地追求法律正义。同时,要兼顾社会普遍正义。这体现了德治的要求,也体现了对民意的尊重,是讲政治的表现。

  人情是德治应有之义。讲人情,不是要照顾某些个人的私人感情和私人利益,而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结合,既要靠完备的法律制度,更要靠法官的经验、智慧与良知。

  在刑事审判领域,无论是制定司法政策,还是办理司法案件,都要统筹兼顾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坚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努力探讨和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结合。

  新京报记者 何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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