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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宪性审查打造坚实技术平台

2019年03月09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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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关注全国“两会”系列评论之八

  在具体实践中,如何才能提高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性、主动性和时效性,还离不开信息化的技术平台作为支撑。

  据新华社报道,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表示,要落实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合宪性审查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建成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推动地方人大信息平台延伸到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根据《立法法》《监督法》相关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应当在公布后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程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尽管从法律层面上作出了明确,但在具体实践中,如何才能提高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性、主动性和时效性,还离不开信息化的技术平台作为支撑。

  全国人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已于2016年底开通运行。1949年以来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1979年授予地方立法权以来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按照统一的格式标准全部上传至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在全国31个省区市中,绝大多数地方也已建成省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实现与全国人大备案审查信息系统的标准、网络、内容、数据“四统一”。

  据法制日报报道,依法享有“立法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目前有很多仍未建立相应的人大信息平台。这影响了备案审查制度的实施,迟滞了合宪性审查的步伐。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层面,为建成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设定“时间表”,让网络触角向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延伸,可以说是顺应了时代潮流和公众呼声。这不仅有利于服务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实现良法善治,还将推动地方政府规章报备工作,以全程留痕、追溯到底的信息化手段,倒逼职能机关严格审查,确保“有件必备”“有备必审”,形成内容权威准确、格式规范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不留法治瑕疵。

  合宪性审查不仅是法治的,也是技术的。技术设备和技术手段的介入,同样是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手段。从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发函推进平台建设工作,部署提出“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化平台”;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个要点、两个计划”明确“推动地方人大将信息平台延伸到所有立法主体”,到今年“两会”提出“建成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呼之欲出”,而合宪性审查也将迈出历史性的一步。

  客观而论,酝酿中的全国统一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也要有更全面考虑。比如,如何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开发条文比对、关联、甄别等辅助功能;如何利用现有信息系统实现与办公系统、法律数据库的集成与融合;如何“一键报备”,实现与国务院报备系统的数据信息共享。做好这些就还需加大顶层设计和统筹布局力度,打造更先进、更可靠的信息技术平台,从而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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