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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榜单“只有黑榜,没有红榜”,重申底线意识

2019年03月12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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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政府部门随意授予企业荣誉称号、设置“红榜”的行为,本身就是对本职工作的偏离。对其他企业来说,这样有“拉偏架”嫌疑,对消费者而言,更有误导之嫌。

  “政府榜单只有黑榜,没有红榜”……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在记者会上的一番表态,引发舆论关注。他表示,要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要再为企业的行为背书、站台;将对著名品牌、知名品牌进行清理,在政府的榜单上,只有黑榜,没有红榜。

  “黑榜”也就是黑名单,“红榜”则是指“驰名商标”之类的荣誉。“政府榜单只有黑榜,没有红榜”,无疑是在重申政府作为的红线:产品好坏,应由市场说了算,政府该做的,就是做好监管。

  以往,很多商家经常在广告中宣称自己系知名品牌或质量信得过产品。有些商家是在自吹自擂,但有些企业则有监管部门的“加冕”。正如张茅所言,在市场经济和法治政府理念渐次深入的今天,监管部门再为企业行为及产品背书、站台,已不合时宜。

  一般来说,消费者选购商品或服务时,既会通过具体的使用来感受商品的质量,也会借助评论来预判拟购买商品的质量,更会观察商品取得过哪些荣誉称号来考量该商品是否值得购买。因此,企业会想方设法争取各种荣誉称号,来为自己的产品增加美誉度。只要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这种市场行为就无可厚非。

  但这不代表政府部门可以擅自组织、评选各种企业荣誉,为企业或者产品授予相关称号。事实上,法律法规虽然未对此加以明令禁止,但有些法条已呈现了这样的价值导向。

  根据广告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其他商品,广告代言人明知或应知虚假广告仍然推荐的,也应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代言人承担着较大的法律风险。

  政府部门虽然不担任相关商品的代言人、推荐人,但稍有常识者都知道,政府部门对某个商品的荣誉表彰,无疑是对其品质和信用的肯定。这是比明星代言“权重”更高的推荐。

  举重以明轻,政府部门确实不该有组织评选、授予著名品牌等“市场行为”。尤其是监管部门,本就承担着监管执法、打击不法行为的责任。若随意授予企业荣誉称号,设置“红榜”,本身就是对本职工作的偏离,对其他企业来说,有“拉偏架”嫌疑,对消费者而言,更有误导的嫌疑。一旦该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更会殃及其公信力,甚至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之前,原工商总局已对著名和知名商标认定加以清理,有些打着国字头名号的“品牌计划”也被叫停,就彰显了监管层面的价值向度。这次针对保健品市场乱象,张茅也表示,要改革保健品注册制度,更多由企业自我声明自我承诺,实事求是不能夸大,由消费者和市场来检验。这也是对该价值原则的再次申明: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发挥企业作为商标品牌建设的主体作用,使市场和消费者成为品牌价值的最终裁判者,而不是动辄由政府上阵来评选认定。

  说到底,政府榜单“只有黑榜,没有红榜”,是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进一步理顺。这样一来,才能让监管者更像监管者,让企业更有压力和动力提供优质产品,让市场经济和法治政府各归其位。

  □史洪举(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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