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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报告披露“一号建议”出炉过程,有代表认为现行立案和证据标准不太适宜直接用于性侵儿童

“性侵儿童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需完善”

2019年03月14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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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副主席谭琳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大学附属中学校长王铮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钟心宇 摄

  最高检检察长张军12日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披露了“为被性侵的孩子撑腰”的一号建议的出炉过程:齐某强奸、猥亵多名女童,拒不认罪,仅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改判无期徒刑。就此案发现的问题,向教育部发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号检察建议。

  据了解,一号检察建议的核心内容是,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一号建议发出前,张军亲自与教育部部长陈宝生通电话后,陈宝生特别重视,除感谢最高检对预防未成年人性侵犯罪等问题的关注支持外,特别表示希望在建议上加一句“督促地方政府落实”。

  12日以来,“一号建议”上述故事引发了不少代表的关注,有代表认为,现有的立案标准和证据标准不太适宜直接用于性侵儿童;还有代表建议,应该完善性侵儿童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家校也应加强沟通,联合保护未成年人。

  “应该完善定罪量刑标准”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副主席谭琳在黑龙江团全体会议上提出,“性侵儿童案件的当事人及家属普遍认为量刑较轻,不足以惩处和震慑罪犯,这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她举例说,前不久一起案件曾引起关注,一名16岁未成年人被继父性侵一年多后怀孕,此案施害人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从司法机关来看,该起案件的量刑标准已属于“严惩”,因为此类案件一般都被判处3-6年有期徒刑。但是,不少人仍然认为量刑偏轻。

  她分析认为,一些导致女童受害程度加深的恶劣情形没有作为加重情节予以认定,也常常引发普遍的舆论关注。目前对于“恶劣情形”的认定,主要是伤残等严重伤害,但是怀孕、导致严重妇科疾病等,算不算严重情节、恶劣情形?她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案例的方式,细化量刑标准,对导致女童怀孕、流产、感染妇科病此类基于性别特点造成的严重身心伤害和深远影响的情节,能够纳入“严重情节”,如此就可以判处施害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死刑。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也认为,应当从最高法院层面进一步明确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量化的标准,以便全国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和标准,保障执法的公信力。此外,在同等条件下,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法律定刑范围内应当强化处罚力度。

  高子程解释,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和防卫能力比成年人弱,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对未成年人的身心伤害比成年人更大,对社会对家庭的影响也更为恶劣,往往会影响未成年人的一生,乃至整个家庭。同时,这类犯罪对社会安全感造成的影响也更为严重。

  高子程介绍,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相关的定罪量刑虽然有法可依,但是特殊情节量刑还存在模糊地带,需要进一步明确和量化。“从轻从重的幅度,仍有进一步量化的必要。”高子程说。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也表示,近年来,最高法针对职务犯罪推行的量刑标准规范化建设,效果明显,法官自由裁量权减少。不过,包括性侵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标准规范化建设,还有待加强。

  “建议增设‘网络猥亵儿童罪’”

  高子程还提出,随着互联网的开发和利用,一些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从线下移动到了线上。“互联网行业发展迅速,而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一般情况下会有滞后的特点,有时会造成执法缺少法律依据的问题。”他建议,针对线上实施的侵害行为,一方面要加强网络空间立法,及时完善法律法规,以使所依之法有据可查。

  同时,他认为在法律出现空当的情况下,相应的政策、司法解释和规定要及时跟进,填补法律空当。“政策是法律的先导,而政策又有相对灵活性。”高子程说,需要从政策、法律层面综合施策,以震慑犯罪,打击犯罪,及时有效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推动网络空间健康发展,减少互联网世界中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事件。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也认为应该加强网络空间立法,增设“网络猥亵儿童罪”。“‘网络猥亵’是新型犯罪,特别欣喜地看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去年发布了这样的典型案例,将这种非接触性性侵行为认定为猥亵犯罪”。她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也提到:针对一些“大灰狼”通过网络聊天,胁迫女童自拍裸照上传,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将一起抗诉改判案作为案例,确立了无身体接触猥亵行为与接触儿童身体猥亵行为同罪追诉原则。

  本次人代会,方燕提交了“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增设信息与网络安全内容的修法议案”建议,“政府细化并完善分级制度。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法律制度依旧落后。例如,美国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采取的措施基本分为四个方面:色情内容管理、娱乐软件分级、隐私保护和专门机构技术支持。我国可借鉴国外相关法律条文,鼓励作品分级”。

  方燕认为,加强网络空间立法,不仅仅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包括刑法的修改,“比如增设网络猥亵儿童罪;立法明确网络运营商、网络开发商保护未成年人的强制性法律责任。”

  家校应加强沟通共同防范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大学附属中学校长王铮认为,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是全社会的问题,从学校教育、社会保护、制度建设以及司法保障方面,都要同步和统一。

  王铮认为,从校园教育角度而言,教师除了在学校里进行知识的教育以外,还要对学生的成长有更多的关心和爱护,特别是保护学生的健康成长,防止一些侵害事情的发生。王铮建议学校在教师的师德师风、校园安全意识方面加强培训。在学校里出现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时,校方要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打击犯罪,联合法院、检察院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此外,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问题具有最直接的责任。家长应该与学校加强沟通和配合,发现问题时,把情况及时与老师沟通,获取帮助。

  王铮建议,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现象和行为,一方面要加强立法,从法律层面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提高社会意识,从全社会层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杨松说,对于性侵女童案,不应该让受害女童去举证,因为她很可能不知道保护证据。她建议,扩大性侵女童案的举证范围。比如,监护人发现孩子有异常,有线索能分析出可能是谁作案,或者女童有相关描述,就应该刑事介入。在社会上形成一个性侵女童这个事儿不能去碰的氛围,不要让犯罪分子心存幻想,游走在法律边缘都不行。

  “性侵女童案件往往很隐蔽,有的嫌疑人案发时已经作案多年,侵害了很多人。”杨松代表认为,除了加强执法,还要从教育的角度进行规制。比如,对中小学生普及法制教育、自我保护的常识等,让所有中小学、幼儿园把自我保护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让孩子们知道如何保护自己。

  杨松代表认为,防范性侵女童,不仅需要法律介入,也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营造保护儿童权益的氛围。比如,从小就培养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把自我保护知识作为幼儿园和小学的必须课;提高家长对儿童的保护意识;加强幼儿园、小学的责任等。

  ■ 对话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

  “推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法律化”

  今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方案出炉。此次改革,最高检共设十个检察厅,其中第九检察厅为未成年人检察厅,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设立专门的机构,有利于我们集中运用好法律赋予的特殊程序和特殊手段,也有利于和社会组织加强沟通协调,动员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一起做好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工作。”在今年1月3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副检察长童建明如此表示。

  今年2月,最高检下发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要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推行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等,备受社会关注。这些工作将如何开展?近日,新京报记者对话了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他表示,将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为契机,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及时上升为法律。

  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

  将解决“一判了之”和“一放了之”

  新京报:新成立的第九检察厅,具体有哪些职能?

  史卫忠:第九检察厅除承担对全国未检工作的指导职能外,还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工作。

  新京报:你如何看待去年以来发生的低龄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

  史卫忠:的确,去年以来媒体披露了多起低龄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进一步凸显了现有法律不但对未成年罪犯缺少专门的刑罚措施,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罪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等更是缺乏专门有效的干预矫正措施。刑法虽然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罪未成年人规定了训诫、责令严加管教、政府收容教养等,却因为操作性不强,难以发挥作用,导致司法机关在“一判了之”和“一放了之”的两个极端之间左右为难。

  从国内外理论研究和实践证明看,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要针对未成年人的罪错程度设置阶梯式的多种实体处遇措施,供司法机关根据涉案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加以适用,以实现矫治的个别化和有效性。为加强对这些未成年人的干预、矫治,上海、四川等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探索建立了临界预防、保护处分等制度,取得不错的效果,我们也把相关举措写入了《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完善相关制度和法律规定,为解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贡献检察智慧。

  新京报:最高检日前下发的改革规划提出要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保护处分制度、家庭教育、分级处遇等,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能否对这些举措详细解读说明?

  史卫忠:这几项制度都是针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干预矫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机制制度。目前我国法律对此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更多的是学理或者工作探索实践的一些表述。

  其中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和保护处分,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般是指对于“高危未成年人”,包括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有行政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因年龄或情节等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及早干预,依法进行社会化帮教和必要的强制性矫治,预防犯罪或者再犯。前者着重强调的是整体预防体制建设,后者则偏重非刑罚的具体处遇措施。而未成年人司法领域中的家庭教育,是指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加强对罪错未成年人帮教方面,强化家庭的责任,发挥家庭的作用等有关机制制度,其中包括责令家长严加管教、开展强制性亲职教育甚至监护干预等。

  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则是上述临界预防、保护处分制度,乃至刑罚等有关措施有机结合的阶梯式的体系。域外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司法制度,都建立了这样一套符合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置规律、轻重有别、逐渐递进的措施体系,供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进行分级干预。

  新京报:将如何推进这项工作落地?

  史卫忠:下一步,我们将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为契机,积极推动好的经验做法、机制制度及时上升为法律,推动建立包括教育处分、保护处分和刑罚在内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重点是完善专门学校和专门教育制度,推进收容教养制度的司法化,供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适用,实现矫治个别化,解决“一判了之”和“一放了之”的现实困境。

  性侵未成年人入职查询

  争取在法律层面对此作出规定

  新京报:五年改革规划也将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纳入其中,是出于何种考虑?

  史卫忠:这主要指学校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在招收工作人员时,应当到信息库进行查询,如发现有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的,不得录用。

  近年来,我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发,有效防范此类犯罪,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司法实践表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存在重犯率高、熟人作案比例高等特点,很多案件发生在学校、培训机构等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场所,很有必要加强这些领域的预防。而避免有性侵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举措。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对于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点多、面广,保障从业禁止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发挥应有作用,还需要实现对相关行业实施强制入职审查的制度化、常态化。检察机关依托案件办理,延伸预防触角,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推动建立完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就是为了更好落实从业禁止制度,从而有效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在此之前,部分省检察机关已经进行了尝试,积累了经验,取得比较好的效果。

  新京报:这项工作会上升至法律层面吗?

  史卫忠:我们将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修改论证,会同有关部门,争取能在法律层面对这项工作作出规定。另一方面,以抓好高检院“1号”《检察建议》的落实为契机,推动这项工作。

  按照计划,我们近期将就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建设,赴上海、江苏等地进行调研论证,积极推动将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设置为教师资格申请和教职工招聘的前置程序,促进预防性侵害制度落实,全面构建起防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堤坝。

  “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

  避免未成年被害人遭受“二次伤害”

  新京报: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有哪些内容?

  史卫忠:“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是指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在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场所,力求一次性完成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医疗检查、伤情鉴定、生物检材提取等取证工作,并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同步进行被害人心理辅导等救助工作,强化对被害人的保护,提高取证质量。

  新京报:这主要有哪些考虑?

  史卫忠:之所以要建立这项机制,首先,是遏制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严峻态势的现实要求。其次,是避免未成年被害人遭受“二次伤害”的迫切需求。

  传统办案模式下,侦查人员往往把未成年被害人当作取证的线索、破案的工具,其工作重心在于案件能否突破、顺利起诉和判决,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身体保护明显不够。实践中,一些地方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侦查人员普遍未能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方式,还是靠反复、多次询问,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反复回忆、陈述其受害经过,进而加重了其身心伤害。询问期间,往往亦未能提供必要的心理介入或创伤治疗,导致被害人长久、持续地陷于痛苦深渊而难以自拔。

  为此,我们要改进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方式,特别是在询问涉案未成年被害人时,询问方式、场所选择都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身心特点,确保有利于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安全,询问次数则应尽量做到一次到位,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办案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反家庭暴力犯罪案件

  贩卖亲生子女案时有发生,要主动作为依法打击

  新京报:近年来家庭暴力犯罪呈现出哪些新特点?

  史卫忠:对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从严惩治、从严处理。比如,近年来,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防范机制的健全,盗抢、拐骗儿童的犯罪数量有所下降,但贩卖亲生子女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我们加大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高检院挂牌督办了拖某某等人拐卖儿童案等系列案件。

  对于其他常见多发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强调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主动作为,依法打击。比如,虐待案件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是自诉案件,但由于被害儿童往往无法自诉,检察机关就往往依法提起公诉。

  新京报:应对家庭暴力,打击惩治是一个方面,如何对遭受暴力伤害的孩子提供及时有效的保护救助呢?

  史卫忠:我们也认为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保证受害未成年人恢复健康正常的生活是最终目的。对于此类案件,绝不能“就案办案、判决了事”,需要给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保护和帮助。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陆续探索出了“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加强监护干预等措施。对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依法不宜继续承担监护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建议、督促、支持有关个人、组织、部门提起申请撤销监护权诉讼。

  同时,我们也认识到原生家庭对孩子的重要性。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监护情况,我们会进行评估,认为不必要剥夺监护权的,进行亲职教育和亲子关系修复工作,尽量改善原生家庭环境,改善亲子关系。

  当然,事前防范比事后救济更重要。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也加强了有关法治宣传,推动建立完善针对未成年人家暴的事前预防机制。

  ●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案例的方式,细化量刑标准,对导致女童怀孕、流产、感染妇科病此类基于性别特点造成的严重身心伤害和深远影响的情节,能够纳入“严重情节”。——全国人大代表谭琳

  ●针对线上实施的侵害行为,要加强网络空间立法,及时完善法律法规,以使所依之法有据可查。在法律出现空当的情况下,相应的政策、司法解释和规定要及时跟进,填补法律空档。——全国人大代表高子程

  ●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问题具有最直接的责任。家长应该与学校加强沟通和配合,发现问题时,把情况及时与老师沟通,获取帮助。——全国人大代表王铮

  ●传统办案模式下,侦查人员往往把未成年被害人当作取证的线索、破案的工具,其工作重心在于案件能否突破、顺利起诉和判决,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身体保护明显不够。

  ●我们要改进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方式,特别是在询问涉案未成年被害人时,询问方式、场所选择都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身心特点,确保有利于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安全,询问次数则应尽量做到一次到位,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办案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

  A06版-A07版采写/新京报首席记者 王姝 记者 何强 黄哲程 沙雪良 李玉坤

  A06版-A07版摄影(除署名外)/新京报记者 薛珺 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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