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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少找四分钱超市,小题大做吗

2019年03月17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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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论

  据华商报报道,近日,因在超市购物结账时,被超市按照“四舍五入”的做法少找了四分钱,西安市民肖先生将涉事超市起诉至当地法院,法院已受理此案。肖先生表示,“我认为四分钱并不是小事,像这种不找零的行为,它不仅是一种不法行为,而且是一种非法获利的行为”。

  仅仅因为“少找了四分钱”,便将超市告上法院,如此为区区“四分钱”而打官司的做法,是否太过“斤斤计较”、“小题大做”?

  面对角币、分币之类找零需要,“四舍五入”长期以来是许多商家普遍奉行的做法,而且,商家之所以会这么做,也确实具有某些不得已的客观原因,如“现在市面上极少流通分币”。当然,对于“四舍五入”的做法,大多数消费者也并不会计较。

  尽管如此,“四舍五入”的做法并不真正合理合法。《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因此,商家以“四舍五入”的方式将分币的支付完全省掉,未免有失妥当。

  因此,“因少找四分钱起诉超市”的做法,不宜简单视其为“小题大做”。即便是四分钱,它仍关乎消费者权益。

  那么,除了“四舍五入”之外,商家该如何更合理合法地处理“找零”问题呢?其实,也是有很多处理方法。比如,早在2006年,上海市连锁经营协会通知当地129家大卖场,在收银时实行“有零找零,无零让零”,也即,在需要找零时,首先坚持“能找零必须找零”,若确实无法找零,则主动让利、“让零”——彻底省掉“零头”。也就是说,对于分币找零,不是“四舍五入”而是“只舍不入”,尽可能地让利消费者。

  □张贵峰(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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