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拆除土坯房引发命案;江西高院二审裁定原判决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将继续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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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明经国故意杀人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一审判决。
明经国案历时两年,两次开庭,辩护律师刘文华为其做无罪辩护,提出明经国作案时精神问题、是否存在强拆、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等问题。刘文华表示,保留辩护观点,尊重法院判决,不再代理案件的申诉。明经国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认为量刑较重,将继续申诉。
因屋檐受损持镰铲伤人致死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明经国的起诉书显示,2017年3月17日,十八塘乡干部、被害人卓宇根据工作职责到现场监督土坯房拆除工作进展。此前明经国家人提出屋内有杂物未搬,现场工作人员曾叫停挖掘工作。当看到挖掘机停放在其老房屋前时,明经国拿了一把镰铲赶到,砸烂挖掘机玻璃。卓宇见状打电话报警,明经国持镰铲猛击其头部。卓宇倒地后,明经国又连击其头部两下,致卓宇当场死亡。
事后,明经国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据江西警方通报,2017年3月18日上午10时左右,民警在十八塘乡水源村一山岭发现逃窜中的明经国并迅速对其进行围捕。明经国在逃脱无望之际,随即捡起石块击打头部企图自杀,导致头部流血。
2018年9月27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明经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明经国不服,提出上诉。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发当天,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委会雇请他人驾驶挖掘机,对村民同意拆除的土坯房进行拆除作业。在拆除明某福土坯房时,因挖掘机司机操作不慎,造成相邻的明经国土坯房南部屋檐受损,部分瓦片掉落,但未损坏墙体,在场的乡村干部向随后而来的明经国之妻张雪珠、之子明小龙作了解释。
明小龙告诉明经国有人来拆老房子,明经国拿一把镰铲赶到现场,见其土坯房受损,误认为是拆除其土坯房,不顾在场乡村干部再三解释和劝阻,持镰铲打砸挖掘机驾驶室。时任南康区十八塘乡人大主席的被害人卓宇见状报警,明经国心生怨恨,持镰铲多次猛击卓宇头部,致卓宇严重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前述裁定。
昨天下午,明经国儿子到监狱探望父亲,明经国表示对法院认定的事实仍有异议,量刑过重,希望儿子帮他申诉。
法院认定不存在非法拆除行为
2017年11月16日,该案第一次开庭。辩护律师刘文华认为受害人有过错,明经国的杀人行为具备防卫性质,只是防卫过当,故以故意伤害罪为其辩护。
在该案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后,刘文华申请对明经国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刘文华表示,明经国2015年曾受过脑外伤,脑外伤综合征有脾气变坏容易发怒的症状,会对人的控制力产生影响,进而影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不能排除作案时系脑外伤综合征病发导致明经国的行为控制力下降。
2018年8月30日,江西赣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审理。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两份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两次结论均认为明经国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对于明经国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赣州中院在2018年9月27日发布的审判长答问中表示,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表明,被害人卓宇在报警前后,未对明经国实施任何侵害行为。明经国见卓宇报警,趁其不备持镰铲猛击卓宇,其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事实要件,依法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此外,赣州中院审判长表示,案件中不存在对明经国的土坯房非法拆除行为,开展土坯房改造、整治工作也有法律政策依据。被害人卓宇在案件起因、发生和发展过程中,没有实施任何先行不当行为,没有侵犯明经国的正当法益,其行为完全合法、正当,不存在过错。
新京报记者 赵朋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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