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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12岁女童藏孕妇血样赴港被截

此类孩童每天往返深港两地上学,因年纪小不易被查,被不法分子利用;律师表示应严惩教唆者

2019年03月29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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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海关从女童书包里查获的142支孕妇血样。深圳海关供图

  近期热播电影《过春天》引发社会对未成年人“夹带走私”的关注。昨日,新京报记者从深圳海关获悉,日前罗湖海关查获了一起“12岁女童受人利诱指使,藏142支孕妇血样违法出境”案件。

  新京报记者检索,利用尚未成年的跨境学童夹带“走私”电子产品或“寄血验子”血样等违禁物品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学童居住上学的地点分别在深圳和香港,每天两地往返,这一特殊情况被不法分子利用。类似案子让海关工作人员“很头痛”。

  这些学童被截后,因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执法人员只能让监护人严加管教,并不会有制裁措施。律师表示,虽然对未成年人不予处罚,但应找出背后组织者给予严惩。

  跨境学童因书包太鼓被截

  3月28日,深圳海关通报,罗湖海关日前在出境通道,从一名跨境学童书包内截获142支孕妇血样。这是罗湖海关今年以来查获的第二宗案件,也是该关近两年来查获单宗数量最多的违规携带血液制品出境案件。

  这起案件犯案人员是一名每天往返深港两地上学的12岁女童。

  新京报记者获得的一段监控视频显示,2月23日13时50分左右,一名背着书包,学童模样的小女孩通过边检后,急急忙忙地小跑了起来,神情慌张,加上身边无监护人陪同,引起了海关关员的怀疑。

  “跨境上学的孩子,除了携带书本、文具、零食外,基本没其他东西,书包不会太鼓,我们发现她书包很鼓,都快撑开了,我们就让她过机。”当值关员回忆道。X光机成像显示,书包内有淡黄色管状物1批。

  海关关员把女童带到查验台,发现书包里藏着6个包裹,初步判断为人体血样试管。“当时我们就怀疑是‘寄血验子’,然后就送到相关部门进行检测,3月18日出来结果,证实是孕妇血液。”一名海关关员说。

  海关通知监护人到场协助调查

  海关提供的材料显示,该批人体血样试管规格为10ml/支,管身贴有标签,注明了被采集者的姓名,并均随附着一张“母血Y染色体基因检测申请表”。而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禁止非医学的胎儿性别鉴定。

  3月28日,深圳海关方面称,这名女童自称受人委托携带物品出境,过关后交给一名叔叔即可拿到报酬。

  事发后,罗湖海关立即通知女童的监护人到场协助调查,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人体血样作截留处理。该案的具体调查工作目前已经展开。

  罗湖海关相关负责人表示,人体血液和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带有传染病病原体,易引发传染病跨境传播,携带、邮寄人体血液和血液制品进出境时,需提前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审批手续。切勿听信不法分子蛊惑,贪图小利。

  追问1

  夹带违禁品的跨境学童哪里来?

  网络招募、同学互相介绍及遭到胁迫等途径

  3月28日,一位不愿具名、在某海关工作的员工向新京报记者透露,跨境学童夹带物品出入境的情况“并不少见”,“目前是存在执法困境的,有时候我们也很无力,这些学童是未成年人,通知监护人过来领孩子,协助调查了一番,家人最后并不知情,只能作罢。”

  上述受访者还坦言,有时会出现“漏网之鱼”,“毕竟这些孩子特别小,有时上学赶时间,书包不过检,难免会有漏洞。”

  那么,这些学童从何而来?深圳罗湖海关一关员告诉记者,“有些是网上招募的学童,有些是学童的同学请他一起带的,还有是学校外面有一些人会胁迫这些学童做。”

  追问2

  不法分子为何瞄准跨境学童?

  来往频繁、年龄较小,不易引起怀疑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告诉新京报记者,不法分子将跨境学童作为目标的主要原因在于成功率较大。跨境学童的特殊身份容易迷惑执法人员,减少查验的可能性。此外,学童年幼,通常对走私的严重性无认知能力,很容易受到诱导,并且大多数情况下不会达到惧怕程度。不法分子利用无健全法律认知能力的跨境学童进行走私犯罪,执法人员就很难根据表情等产生怀疑。“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跨境学童这样的特点和优势,铤而走险,博取走私的不法利益。”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表示,即便有少数儿童被海关查处,也会因其是未成年人而免予被追究。因此,跨境学童成为了近年来从事违法“寄血验子”组织的首选目标。

  追问3

  未成年人带违禁品跨境如何处罚?

  要求监护人严加管教,不采取制裁措施;应严惩教唆者

  张新年律师表示,基于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即便未成年人携带违禁品入境,可能只会要求监护人严加管教,并不会采用制裁措施,“这也是犯罪分子选用未成年人携带违禁品的原因之一。”

  韩骁指出,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符合刑法分则构成要件的行为,缺乏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因为被教唆者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教唆者也不构成“教唆犯”,而是成为“间接正犯”(又被称作“间接实行犯”)。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后段“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 应当从重处罚。”所以,教唆跨境学童走私手机等电子产品的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应被认定符合《刑法》分则中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从重处罚。

  张新年也强调,此案虽然对未成年人不予处罚,但应找出背后组织者给予严惩。

  ■ 相关新闻

  生母利用子女走私

  公开报道显示,利用跨境学童带货走私现象由来已久。近些年,深港边境海关执法力度加大,案件发生率下降,但仍时有发生。

  2017年,海关总署网站就披露过一起利用深圳跨境学童走私的典型案例,背后的“主谋”是其母亲。

  2017年5月3日12时许,一香港中年女子带着两名双胞胎女童入境,关员发现两名女童书包所装物品形状有些异常,查验发现了30台全新iPhone手机。

  经询问,女子系两名女童生母。据其交代,因禁不起走私分子蛊惑,想利用双胞胎女儿作掩护,帮他们带点货赚些小钱。

  没多久,海关关员又在一6岁学童书包内查获CPU100个、手机配件34件,而将这些东西藏进书包里的同样是其亲妈妈。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李一凡 实习生 曹梦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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