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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太尼家族”下月起全纳入毒品管制

因其品种多、变异快,首次引入“类物质”概念管制;最高法等部门正研究制定相关法律

2019年04月02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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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太尼类药物资料图
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是中国毒品问题治理的创新性举措,为我国禁毒领域深化改革、完善发展带来机遇。
——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反恐专员 刘跃进
图/视觉中国

  新京报讯 4月1日,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反恐专员刘跃进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宣读《关于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将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新型毒品芬太尼类物质被正式按类纳入毒品管制范畴,为打击和惩治各类新型毒品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公告》称,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有关规定,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芬太尼原本是一种镇痛药,1960年由比利时杨森制药创始人保罗·杨森博士研发。后因合成容易、毒性强,芬太尼类药品成为继传统毒品、合成毒品后全球流行的第三代毒品。美国疾控中心数据显示,2017年美国服用芬太尼过量致死的人数近3万,比20年前涨了40倍,与2017年全美车祸以及枪击暴力致死的人数相近。芬太尼也被称为新一代“毒品之王”。

  《公告》对被列管的芬太尼类物质进行了说明,称其是化学结构与芬太尼相比,符合使用其他酰基替代丙酰基等条件的物质。《公告》称,所列管芬太尼类物质如果发现有医药、工业、科研或者其他合法用途,将按照《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调整。已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芬太尼类物质依原有目录予以管制。

  对此,国家药监局副局长陈时飞解释说,如果发现列管的芬太尼类物质有医药、工业、科研或者其他合法用途,可以及时在非药用目录和药用目录之间动态调整。

  陈时飞介绍,1985年,中国政府就已经正式加入联合国《麻醉品管制公约》,1987年卫生部发布《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已经将芬太尼、舒芬太尼、阿芬太尼列入麻醉药品管理。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李玉坤

  ■ 焦点

  为何整类列管芬太尼?

  毒性强、品种多、变异快

  刘跃进表示,中国已经对芬太尼采取了非常严格的监管措施,管制品种也超过了联合国列管的品种,至于为何还需要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刘跃进表示,芬太尼类物质是最近几年才出现,并且在美国、加拿大等国迅速发展蔓延的新型合成毒品。由于该类物质毒性强、品种多、变异快、查缉难,已成为当前国际禁毒领域面临的一大难题。

  刘跃进表示,中国禁毒主管部门列管芬太尼类物质品种达到25种,超过了联合国规定管制的21种,有效防范了此类物质在国内发展蔓延。“特别是我们加强对芬太尼类药品合法生产企业的监管,从生产到使用环节采取极为严格的全流程、闭环式管理模式,完全杜绝了合法企业生产的芬太尼类药品流弊问题”。

  “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将彻底堵塞不法分子通过对其中一个或几个原子、官能团或基团做简单修饰即可研制新品种而逃避法律制裁的漏洞,也为公安、海关、检察院、法院等执法司法部门有效打击处理该类违法犯罪活动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能有效防止芬太尼类物质大规模滥用以及非法制贩、走私活动,为全球毒品问题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刘跃进说。

  如何将整类列管落实到位?

  立案追诉等相关法律文件正在研究制定

  记者从国家禁毒办了解到,这是我国首次引入“类物质”概念列管毒品。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王贺胜表示,为了实现对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列管落实到位,我国引入“类物质”的概念。对某类物质实行“按类管制”,不仅完善了毒品管制的法律规范体系,为打击和惩治各类新型毒品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补充和完善,将为其他相关领域的立法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据介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办理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芬太尼类物质依赖性折算表”“关于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等相关文件。

  刘跃进说,在实现整类列管以后,中国政府将深入摸排重点地区生物医药基地和化工园区,查清排除非法制造芬太尼类物质的风险点,部署海关重点关区加大对高风险国际邮包的查缉力度,有效拦截芬太尼类物质走私出境,主动加强与有关国家的情报交流和个案合作,联合侦控走私案件等。

  中国是美芬太尼主要来源国?

  缺乏证据、有违事实

  现场有记者提到,美国一直在指责中国是其芬太尼类物质的主要来源国,刘跃进表示,美方的指责缺乏证据、有违事实。

  刘跃进表示,中国对芬太尼类药品的管控是非常严格的,合法厂家生产的芬太尼类药品从来没有发生过流弊,也不可能流入美国。中国执法部门曾经侦破过数起非法加工和向美国贩卖芬太尼类物质的案件,都是境内外不法分子相互勾连,以伪装、夹藏等方式通过国际邮包输往美国,但数量极为有限,不可能是美国的主要来源。美方的指责缺乏证据、有违事实。

  陈时飞也表示,对麻醉药品的出口,中国在联合国框架下,对每一笔出口实行严格审批和控制,从现在来看,出口的量非常小。

  刘跃进强调,美国如果想真正解决其芬太尼类物质问题,还需加强其国内工作,在加大国内打击毒品犯罪力度的同时,务实开展国际合作,加强情报交流、线索分享和联合侦查,而不是一味指责他国。“我们认为,美国内芬太尼类物质滥用问题,其自身原因是主要因素。占世界人口总数5%的美国人消费了全球80%的阿片类药物。大型药企为维持可观的经济利益,资助专家有倾向性地研究得出阿片类药物无害的结论,药店大力兜售、医师滥开处方,形成完整的利益链条。种种因素综合起来,造成了美国发生大规模滥用芬太尼类物质问题。”刘跃进说。

  什么是芬太尼类物质

  化学结构与芬太尼(N-[1-(2-苯乙基)-4-哌啶基]-N-苯基丙酰胺)相比,符合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的物质:

  使用其他酰基替代丙酰基

  使用任何取代或未取代的单环芳香基团替代与氮原子直接相连的苯基

  哌啶环上存在烷基、烯基、烷氧基、酯基、醚基、羟基、卤素、卤代烷基、氨基及硝基等取代基

  使用其他任意基团(氢原子除外)替代苯乙基

  危害

  芬太尼类物质均为芬太尼的衍生物,为人工合成的强效麻醉性镇痛药,是继传统毒品、合成毒品后全球流行的第三代毒品。吸食后瘙痒、恶心、呼吸抑制。

  美国疾控中心数据显示,2017年美国服用芬太尼过量致死的人数近3万,比20年前涨了40倍,与2017年全美车祸以及枪击暴力致死的人数相近。其“家族成员”卡芬太尼药效是芬太尼的100倍,海洛因的5000倍,吗啡的10000倍,只要0.02克就足以使一名成年人毙命。

  禁“毒”记

  1960年 比利时杨森制药公司创始人保罗·杨森合成镇痛药芬太尼,比吗啡镇痛效果更强,副作用更小。

  1968年 美国批准芬太尼用于医疗用途。

  1974年起 药效更强的舒芬太尼、阿芬太尼、瑞芬太尼、卡芬太尼纷纷问世。

  1985年 中国政府正式加入联合国《麻醉品管制公约》

  1987年 卫生部发布《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将芬太尼、舒芬太尼、阿芬太尼列入麻醉药品管理。

  2015年10月1日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实施,一次性列管11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包括芬太尼类似物。

  2017年3月1日 公安部、卫计委、国家食药总局决定将卡芬太尼、呋喃芬太尼、丙烯酰芬太尼、戊酰芬太尼四种物质列为管制品种。

  2019年5月1日 芬太尼类物质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将堵住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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