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论
据新京报报道,“山东疫苗案”三年后,获罪药企人员鲁广海和张秀荣,又被发现曾向没有疫苗经营资质的季某甲违法销售疫苗达336万余元,于近日被法院就漏罪分别判处非法经营罪,并与前罪数罪并罚。
在2016年山东疫苗风波中,山东兆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增加疫苗销量,将流感、狂犬病等疫苗销售给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资质的庞红卫(山东疫苗案主犯)。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刚民的安排下,鲁广海安排配送发货,张秀荣接收销售货款。最终二人与其他参与人分别获刑五年至十年不等。
可以说,该案无论是在定罪还是量刑上,都符合《刑法》相关规定,满足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要求。
而今,两名涉案者又因漏罪被“追惩”,这合乎罚责相当原则。对疫苗生产和销售者无疑是敲响了警钟:别以为违规违法行为可以瞒天过海。
考虑到该案涉及疫苗问题,此次对涉案人员加刑虽是系统性问责的“番外篇”,但其警示意义就摆在那儿。这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危害公众生命健康的违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尤其是疫苗行为的高压态势,也是积极回应民众诉求的应有之举。
此案过后,国家层面也开始查漏补缺。比如,2016年4月,国务院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决定》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突出重点,着力完善第二类疫苗的销售渠道、冷链储运等流通环节法律制度,建立疫苗全程追溯法律制度,还加大处罚及问责力度,强化监管人员的责任,对问题疫苗持“零容忍”态度。
2018年长春长生疫苗案发生后,对我国疫苗监管漏洞和生产流通制度缺陷的进一步完善,还有对法律惩治力度不够问题的补缺,也被提上日程。
此次对鲁广海和张秀荣漏罪分别判处非法经营罪,并与前罪数罪并罚,就是对完善司法体系的一次“回响”。
对疫苗的管理,其严格程度远高于一般药品。这不仅因为对受用者个人和家庭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也容易引发社会恐慌。因此,只有对涉案人员依法严惩,才能有效杜绝一些人和企业的恣意妄为,也才能为公众安全感加上一道有效“砝码”。
□冀莹(法学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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