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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资政策调整 需考虑投融资两端利益平衡

2019年04月08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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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漫画/陈冬

  股市建言

  再融资政策的调整,既要考虑上市公司需求,也要考虑投资者利益诉求,争取实现投融资两端利益的平衡。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证监会相关部门正在就再融资政策改革征求意见,内容涉及恢复锁价发行、新增股东是否受减持新规限制等市场关注的核心内容。笔者认为,再融资政策的调整,既要考虑上市公司需求,也要考虑投资者的利益诉求,争取实现投融资两端利益的平衡。

  证监会2017年2月发布再融资新政主要内容包括:1.定价基准日只能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取消将董事会决议公告日等作为定价基准日的锁价规定,采取市价发行;2.非公开发行股份不得超过总股本20%;3.距前次募资不得少于18个月(可转债等不受此约束)。

  上述改革极具市场针对性,获投资者普遍支持。比如锁价发行的规定,可令定增对象低价获得大量期权,如果将来市价远高于锁定的发行价,定增对象就参与定增,反之就不参与,定增对象立于不败之地,没有丝毫风险。在废弃锁价发行后,意味着定增对象需随行就市参与定增,与普通投资者处于同一起跑线。另外,拉长两次募资间的时间,压缩每次募资的盘子,也可防止上市公司在股市无休止地圈钱。

  2017年5月,减持新规还将“特定股东的减持”纳入规定。特定股东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除了与大股东等遵守通过集中交易减持每3个月不得超1%等规定外,还得遵守在解禁后12个月内不得超过其持股量50%等规定。如此可防止特定股东大量抛售对市场形成冲击。

  2018年11月,证监会适当放松再融资政策,规定特殊情形下可不受18个月融资时间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这些政策的微调并没有改变再融资政策总体“从严”的格局。

  本次盛传的再融资政策调整方向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三年期定增,允许董事会前锁定发行价格;二是发行股本由20%提升到50%;三是删除特定股东锁定期满12个月内减持不超过50%的规定;四是定增投资者放宽到35人。

  近两年来,在再融资新政引导下,定增市场受到较大挤压,一些上市公司开始采取可转债渠道融资。但发行可转债需满足“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等条件,垃圾公司连发行可转债的权利都没了,失去内部造血机能,垃圾公司基本被上述再融资政策断了生路。

  站在投资者角度,经营不善又无核心技术、离开外部融资难以存活的上市公司本就该淘汰。融资政策仍应坚持“从严”,延续定增市价发行等政策,以实现投融资两端利益的平衡。此外,笔者再补充几点建议。

  首先,应完善上市公司定增资格制度。一些定增对象之所以参与亏损公司的定增,是因为定增“非公开”,上市公司与定增对象存在“私下勾兑”的机会。建议定增设置一些门槛,如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数据等,业绩持续亏损公司应禁止定增。

  其次,引导上市公司进行债券融资。在成熟资本市场,上市公司为新项目融资,将优先考虑使用内部盈余,其次采用债券融资,最后才考虑股权融资。自1984年起,很多美股上市公司已停止股票融资,反而大量回购,股市已成为负融资场所。与之相比,A股采用股权融资占比较大。建议重点发展债券市场,还本付息的压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将融资用在刀刃上。

  其三,加强对再融资项目的监管和追踪。美股上市公司私募发行虽然豁免注册,但投资者能否获得足够有效的信息是发行人豁免的关键因素。同时,承销商应对上市公司募资使用情况及时统计,监管部门据此强化监管,以此作为今后再融资资格的重要参考。另外,中介机构对融资主体和项目的评估和评级,也可帮助投资者对风险评判。

  □熊锦秋(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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