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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雏军案改判,体现实事求是法治精神

2019年04月11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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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随着法治理念与实践的进步,对过去的错判依法纠正也是实事求是法治精神与法治正义的必然要求。

  历经坎坷,几经波折,众所瞩目的顾雏军案终于尘埃落定。

  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撤销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和量刑,维持对顾雏军挪用资金罪的定罪,并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完毕)。其他原审被告人,或维持原判,或宣告无罪。

  最终,顾雏军仍因挪用资金罪领刑5年,这意味着他仍然是有罪之身,但较之前酌减了3年。

  或许,这并不是顾雏军及其辩护律师所期待的无罪结果。毕竟,在最高法宣布再审的一批涉产权案中,张文中等“类似”案件之前均已改判无罪,而在影响力上不遑多让的顾雏军案改判轻罪,与其无罪的期望间仍有落差。

  但据法庭查明事实,顾雏军等人在公司变更登记过程中虚报注册资本、不按规定提供真实财会报告、挪用6300万元资金的行为,考虑到历史背景、客观因素,以及证据不足等原因,的确不应过于苛求入罪求刑。而顾雏军、张宏从上市公司挪用2.9亿元,用于顾雏军个人注册公司的行为,确实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认定有罪并判处刑罚并无不妥。再审的实际量刑,随着挪用资金数量的递减,作出了相应的裁减,从法律层面讲,也属“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因此,这个改判结果也是实事求是、依法纠错的法治原则恰如其分的体现。

  虽非无罪,却已改判,客观而言,这份再审判决书对当事人仍有现实意义。

  一是由数罪并罚到单罪轻判,顾雏军多年以来戴着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沉重“帽子”被一举摘掉,一度受到损害的个人名誉及商誉,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恢复。

  二是为国家救济开启了必要通道。根据《国家赔偿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顾雏军及其他同案人员,即便再审改判轻罪,也可以就错误判决造成的“超期羁押”对人身自由的侵害,申请相应的国家赔偿,这也是法治正义回归的应有之义。

  跳出个案的窠臼,对于更多的企业家而言,这次再审改判更有指向性价值。从中央关于完善产权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到两高《通知》,再到张文中、顾雏军等系列案件再审改判,传递出依法保护产权的决心。而用法治廓清个体行为的是与非,无疑是对产权、对企业家最好的保护,也将为改革中国注入更多信心。

  法治正义也必须用法治的方式去实现。囿于当年的司法环境,对于一些有违法治的错判,并不宜过于苛责。而随着法治理念与实践的进步,对过去的错判依法纠正也是实事求是法治精神与法治正义的必然要求。在法治视域里“回炉重铸”,不是为了“摘帽”而“摘帽”,遵循法治原则,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拿证据说话,既是给当事人以合理交代,也是还社会以公平正义。

  所以,顾雏军案究竟是以无罪还是有罪“收官”,固然广受关注,其再审改判所体现的实事求是法治精神与法治理念进步,却更值得正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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