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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律师被控“恶势力”,司法裁决需经得起审视

2019年04月14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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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论

  

  据上游新闻报道,4月9日至10日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提起的以魏某伟、宋某舟为首的17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套路贷”犯罪一案中,作为律师的林小青被控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两项罪名。目前,其所在律所已指派两名律师为她做无罪辩护。

  律师作为企业或组织的法律顾问,经常参与重大决策,且因其出谋划策往往会成为决策层的核心,确实可能会在相关团伙犯罪中不由自主地陷进去。

  若律师充当的只是法律顾问,提供职责范围内的法律服务,且性质上是外部人,又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其参与了相关犯罪活动,那就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团伙中的一员。这也有赖于充分的证据和事实去还原。

  起诉书显示,2017年7月林小青被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聘请为法律顾问,该公司自成立以来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并认为,林小青作为法律顾问,通过向法院起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勒索,且服务合同中写明一年三次去派出所参与调解,表明其明知在催收时会有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仍参与调解。

  从法律层面看,这些指控尚值得商榷。到法院起诉是依法解决问题,与通过殴打、恐吓、滋扰受害人进行催收的方法有着显著不同,将其认定为违法犯罪,显然还需更多解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与事后到派出所调解、依法处理也是两种不同行为,将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混为一谈,也未必妥当。

  起诉书还提到,林小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通过诉讼勒索被害人罗某,数额较大。这若属实,那或许是相对有力的依据。只不过,到底是怎么回事,当地检方也需有更充分说明,以释公众之疑。

  无论如何,公众既希望有黑必扫、除恶务尽,也希望司法部门在司法实践中,避免将“为恶势力依法提供法律服务”和“恶势力自身的违法犯罪活动”混淆。期待当地法院判决时,严格依法办案。

  □吴元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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