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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元金融服务费合理吗

2019年04月16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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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事件仍在发酵。这两天,女车主曝出的“被迫交金融服务费”,成为舆论的新话题点。据其透露,购车时车店工作人员诱导她办理了分期付款,并收取高达1.5万元的金融服务费。而奔驰公司14日称,不向经销商及客户收取任何金融服务费。

  就某项服务收费,这很正常。但从报道看,这笔金融服务费收得有些不明不白。

  根据女车主的说法,她曾表示自己有能力全款购买这辆车,但4S店销售人员却让她做奔驰金融贷款,并表示利息低,“付完首付款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开通奔驰金融,还被迫缴纳服务费1.5万,对方还要求把钱转至一个私人账户,并且没有发票”。而在购买金融服务之前,销售人员并没有向她说明还有这项收费。

  乍看起来,现有法律尚未对金融服务费作出规范,但这并不等于没有法律约束。如果女车主所言属实,其消费者权益显然受到侵犯。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严格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也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所谓的金融服务费,就算是正常收费,起码也得明明白白地摆在台面上,让消费者知晓底数。等到买车顾客都“付完首付款”了,才亮出“开通奔驰金融”、购买“金融服务”的附加条件,这无异于对消费者的“欺瞒”和“绑架”。

  更为恶劣的是,这样的“金融服务费”,根本体现不了交易公平。奔驰女车主买的是车,并不是“奔驰金融”,把车子与金融强行捆绑在一起,在正常汽车销售合同里,又硬塞进去了一个借款合同,而且索取不菲的“金融服务费”,这等于间接增加了购车成本。

  根据《合同法》规定,对于这种“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如果这笔金融服务费属于暗箱操作,“转至私人账户”,且“没有发票”,购车合同则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无效。

  报道显示,女车主的遭遇,并不是“偶遇”。在业界,收取金融服务费属于“公开的秘密”。有些4S店以为消费者购车按揭中提供初审、系统上报、放款资料准备等服务为名,收取金融服务费,这既未获得银行授权同意,也没告知消费者已从银行处获得报酬,更没有为消费者提供超出与协议约定义务以外的其他服务。对此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必须纳入监管视线。

  损害消费者权益,没有合法的“惯例”。针对奔驰4S店收取金融服务费而没开发票的行为,陕西税务部门表示,将密切关注该事件,是否存在偷漏税或涉税违法行为,正在积极核实调查。希望有关部门能顺藤摸瓜,揭开4S店“金融服务费”的盖子,依法作出处理,彻底堵住监管的“漏洞”。如此,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案,或许也能成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又一个里程碑。

  □杨晨(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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