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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信息披露真实有效制度创新还需更进一步

2019年04月23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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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焦科创板

  

  对那些不按规定进行充分信息披露的行为,就应该形成具有震慑力的法治环境,让那些企图浑水摸鱼者知难而退。

  中共中央政治局4月19日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当前经济工作,罕见提及科创板,要求“以关键制度创新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科创板要真正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由此可见,信息披露对资本市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信息披露方面,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存在先天的矛盾。一方面,发行人希望尽可能提供较少的信息,以降低信息披露成本,并隐藏对股票商业价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潜在的风险。另一方面,投资者希望发行人披露的信息更充分、更真实也更有效,能够充分反映股票的投资价值和潜在风险,有利于为投资者做出更好的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在现实生活中,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发行人掌握信息方面的优势,难免会出现发行人利用信息不对称来欺骗投资者的现象。这从上交所保代二期培训材料中的一条内容可见一斑:“股份回购的承诺:部分招股书里控股股东和发行人没有按照要求做出欺诈发行时回购的承诺”。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方法(试行)》中明确规定,对于发行人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上市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责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间从投资者手中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但是一些企业有意或无意地曲解相关规定,企图蒙混过关。比如,有的企业申报材料关于欺诈的承诺中,回购义务人回购的将是他们各自发行的股份。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只回购发行的股份,控股股东只回购IPO时转让的股份。如此混淆大股东和上市公司主体之间的连带责任,与证监会的要求明显相去甚远。

  此外,还有不少企业在风险提示中明贬实褒,大量披露共有风险,但对发行人自身的特有风险避而不谈。比如,不少企业披露的自有风险是“技术不能保持领先”、“研发成果不能较好实现产业化”、“遭遇知识专利侵权”等,明摆着是避重就轻,甚至把风险提示当成其竞争优势的展示板,这种行为本质上就是对注册制信息披露原则的阳奉阴违。

  为了保障注册制下的科创板能够真正做到信息有效披露,杜绝上述违法违规现象,很有必要进行一系列的制度创新,为科创板平稳运行保驾护航。良好的信息披露监管,离不开充分有效的监管机制以及监管机构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和手段。

  首先,需要进一步加强科创板股票上市各环节的信息披露。当前的问询过程已经相当严格,但仍有企业的招股说明书流于形式,由此可见,严格问询过程仍有很大操作空间。

  其次,对违法行为必须严惩。注册制的核心理念是市场机制自我调节,要想发挥市场化调节功能,就需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惩。在法治市场的背景下,权利与义务应该匹配。总体而言,我国目前的惩罚标准还是相对较轻。对于欺诈上市、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只有增加惩罚性赔偿机制、加大惩罚力度,才能真正起到震慑作用。

  最后,还应完善投诉机制,让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都成为上市企业的监管者,让企业的所作所为都暴露在大众眼前。同时,以保护投资者为导向,引入集团诉讼制度,简化集团诉讼条件和流程,让投资者能更便捷地参与维权。

  科创板注册制不是单一制度,应当包含完善而严格的事前审核、事中监管和事后追责,对那些不按规定进行充分信息披露的以及公然违反规定、欺诈投资者的行为,就应该形成具有震慑力的法治环境,让那些企图浑水摸鱼者知难而退。

  □盘和林(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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