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之言
广发证券因打价格战而被处罚,是在提醒券商:竞争有底线,千万不要为了抢地盘而不惜一切代价。否则,结果往往会“既伤人、也伤己”。
4月22日,因存在以低于成本价格参与公司债券项目投标的情形,广发证券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在《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广东证监局认定广发证券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并责令其改正。这也是自券商投行价格战以来,首次有券商遭到监管部门的处罚,也引起市场极大关注。
近年来,券商投行在债券承销中频频打响价格战。如在中国核电78亿元可转债发行中,中信证券和中金公司两家联合承销商仅收取248.04万元的承销保荐费用,承销费率低至万分之三。与1‰的承销费率惯例相比,打折非常严重。又如,前不久某大型央企为发行百亿规模的公司债进行承销招标,有券商报出1万元的承销费,承销费率仅为0.001‰。
券商投行之间的价格战,不仅体现在债券承销上,同样出现在新股IPO和再融资项目的承销上。例如,2018年11月底,上海农商银行A股IPO保荐机构的项目招标结果显示,国泰君安报价为保荐费16万元,承销费率0.45%;海通证券为保荐费5万元,承销费率0.05%;中信证券保荐费30万元,承销费率0.28%。2019年1月,华夏银行完成募资292.32亿元的非公开增发项目,5家保荐、承销机构的合计保荐承销费只有41.89万元,费率低至十万分之一。这一金额,与“保荐费+承销费”大约为“200万元+3000万元”的行业约定俗成的收费标准相差甚远。
在保荐承销项目上,券商投行之间展开的“价格战”有愈演愈烈迹象,主要源于三方面的因素。一方面,与部分券商投行通过打价格战争抢市场份额相关。对于券商投行来说,承销债券项目金额的高低、承销新股IPO项目的多少,对其在相关项目的市场份额具有决定性影响。只要能够获得更多市场份额,提升市场影响力,在今后的竞争中就能占据更有利的位置。
另一方面,券商投行以更低价格承揽项目,背后也有“放长线钓大鱼”的考虑。上市公司与券商投行如果能在首次合作愉快,在今后的再融资或并购项目上可能就占据了先机,更有机会成为承销保荐机构。
此外,券商投行开打价格战,是券商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这也说明曾经的高费率模式不可持续。
不过,券商投行之间的价格战,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可忽视。以上述某大型央企发行百亿规模公司债为例,违规低价投标者因遭到竞标者的举报而被监管部门叫停,不仅无法从中分食一杯羹,也间接导致该央企的再融资无法按时完成,进而对该央企的正常经营活动形成负面影响。另外,券商投行大打价格战能否取得预期效果,也很难说。
总之,价格战属于不正当恶性竞争,扰乱了市场正常秩序,结果既伤人也伤己。从利益角度看,因为报价过低,券商获利很少,甚至会做成“赔本”的买卖,不仅影响自身收益,也会影响整个行业的生态。其次,券商投行之间的价格战,严重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基于此,2018年下半年证监会就曾指出,要关注承销机构的执业质量,强化发行承销环节的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发布的《2018年证券公司业务数据统计排名情况(证券承销业务)》显示,在98家纳入统计的券商中,排名前十的券商在股票主承销商家数中占比达56.04%。这说明,股票承销市场有逐渐向头部券商集中的趋势。券商行业一大特点就是同质化严重,价格战其实也是在倒逼中小券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某一点或面上实现突破,以差异化发展的路径谋求生存与发展。
不过,此次广发证券因打价格战而被处罚,明显是在提醒券商:竞争有底线,千万不要为了抢地盘而不惜一切代价。否则,结果往往会“既伤人、也伤己”。
□曹中铭(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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