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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视频侵权,不在于节目长短

2019年04月27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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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一系列视频侵权案被发布、被讨论,就是倒逼违法犯罪分子在法律的高压态势面前保持敬畏之心,这既能激发权利人主动依法维权的积极性,给视频版权方指明维权方向,也能清朗网络传播环境,从更高层面加大对著作权这一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4月26日,全国首例广告使用短视频侵害著作权案在海淀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上海一条公司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刘先生创作的2分钟短视频用于广告宣传,应当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余元。

  出现这样的案例并不偶然。近两年来,短视频经历了井喷式增长。据相关统计,短视频活跃用户已然接近6亿大关,差不多是全体网民数量的3/4。短视频也被冠以互联网最新“流量洼地”的称号,成为视频领域与电视台和网络视频节目鼎足而立的第三极。

  不过,短视频的野蛮生产,也带来了恶意侵权的法律问题。

  以本案为例,涉案视频是刘先生自驾某品牌新款汽车至崇礼滑雪的2分钟短视频。整个视频采用专业设备拍摄,剪辑多个拍摄素材组合而成,画面高清、制作精良。视频虽短,却具有独创性的著作权构成要件。

  然而,一条公司作为专业广告宣传媒体,直接将视频作为广告投放到其运营的微信微博账号上传播,为该品牌新款汽车进行商业广告宣传,收取广告费用,且未署名。至刘先生取证时,视频阅读量已累计40万以上。

  无疑,这是一种赤裸裸的侵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著作权具有商业使用价值,可以给使用者产生商业利润,这也意味着版权可以进行商业性的生产和经营。那么,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且又不是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自然是对创作者权利的直接侵害了。

  值得注意的是,面对一条公司拒不交出涉案视频的收益证据,海淀法院根据市场定价,按照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进行判赔,这也是迄今为止单个短视频判赔金额最高的著作权维权案。

  换言之,视频的长短,并不影响对著作权的保护,这种保护应当是一体化、普惠化、扁平化的。就在今年年初,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维持深圳市场监管局对快播公司开出的2.6亿元罚单,这是网络视频版权侵权罚款数额最大的一单。

  事实上,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个人、团体,近年来中国社会的著作权意识在整体上都有了较大提升,不久前“视觉中国”事件就是典型例证。只不过,法治保护有时候远远跟不上技术的发展,这也让不少不法分子心存侥幸——“他们不生产内容,他们只做内容的搬运工”。特别是违法成本低于高额收益时,他们甚至会更加有恃无恐,继续“空手套白狼”的嚣张行径。

  在这个意义上,一系列严惩视频侵权案被发布、被讨论,就是倒逼违法犯罪分子在法律的高压态势面前保持敬畏之心,这既能激发权利人主动依法维权的积极性,给视频版权方指明维权方向,也能清朗网络传播环境,从更高层面加大对著作权这一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蔡斐(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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