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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根在平台“风险提示”未尽责

2019年05月07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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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募捐平台对于个人求助的信息,必须落实法律规定,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从法律上讲,吴鹤臣家庭的网络众筹,尽管信息发布不全面,却并无违法之处。事件争议的根子,还是在于网络众筹平台对个人求助信息的风险提示责任落实不到位。

  按照社会大众的一般理解,网络上发布的求助信息,属于慈善性质的求助。在网上发布求助信息,意味着该家庭已面临非常迫切的状况。而在平台上发布出来,意味着相关困境的描述内容在真实性方面有平台作为背书。

  然而,这个一般性的认为,与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有着相当的偏差。

  根据《慈善法》的精神,慈善活动和个人求助有所区别。基于生活的复杂性,个人基于生活需要发出的求助信息,数量庞大,情况复杂,法律对此没有一刀切的硬性禁止。个人求助的一部分,有慈善组织的对接参与,慈善组织也承接了对求助信息核实与评估的责任,这部分划归为系统的慈善活动。而更多的没有慈善组织介入的部分,都属于个人求助。

  个人求助在民事行为中属于赠予行为。一个人有权对外发布希望无偿获得帮助的请求,其他人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是否给钱。

  现有的面对个人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筹款平台,仅仅是一个求助者和帮助者之间的纽带。如果不是出现伪造信息,或者盗用他人身份发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是否求助和是否帮助,完全是双方你情我愿的行为。

  吴鹤臣求助案例中遇到的争议,最大问题就在于他们勾选了平台提供的选项——“贫困户”,但许多人不认为他们的家庭情况属于这一类别。

  如果平台方对吴鹤臣家庭条件进行了摸底,并在众筹信息中加以说明,或许争议能尽早消弭。但在该事件中,众筹平台提供了便捷选项,方便了求助者填报,也方便了捐赠者甄别,却未核实求助者的信息,还没有特别提醒网友:“贫困户”标签只是发起人自己标注,并非官方认定,也没经过核实。

  对于大众认知和网络募捐平台本质之间的问题,《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发布信息的个人负责。

  这一条款的规定就是明确责任的边界。在个人求助的领域内,平台不提供信息核实与评估服务,需要对参与者做好充分的提示。在发布者责任之外,参与者也需对自己的选择负责。

  然而,目前平台在个人求助信息的风险提示上面,责任并未落实到位。因此,捐助的一方往往容易被故事和画面打动,忽略了捐助者个人也需负担信息核实的责任,从而面临信息不确定的风险。一旦事后发现信息有出入,就会酿成矛盾冲突。

  所以说,网络募捐平台对于个人求助的信息,必须落实法律规定,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否则,类似事件还会不断上演。

  □姚遥(公益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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