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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卖官者”,也须公开法办“买官者”

2019年05月09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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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对“买官者”遮遮掩掩处理于暗室,既不利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也伤害了政府权威和公信力。

  “公安局长31万、政委10万、交警支队长33万”——5月8日,中国新闻周刊一篇题为《李长根的卖官账本》的文章引发关注。

  李长根,河南省高院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之前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2016年4月14日,因受贿630余万元,李长根被判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近日网上流出的判决书显示,2006年至2014年李长根任职信阳市公安局长期间,至少有30名当地公安系统的人直接或间接向李长根行贿以获取职务调整,覆盖了信阳市所有区县。

  让人困惑的是,受贿者李长根已于2016年10月20日在狱中去世,而30余名行贿人中至少有12人却仍在继续任职。这可视为李长根“卖官账本”的未尽事宜。

  李长根无视组织纪律,大肆卖官,其对当地公安系统政治生态的破坏,显而易见。在类似案件中,处于上位的卖官者因其拥有更大的裁量权,理应担负更多责任。但这不意味着,买官者就是一只只无辜的小羔羊,甚至作为“被害者”被轻拿轻放、刻意保护。

  作为一个事物的两种呈现方式,买官和卖官其实本为一体:有需求、有供给;有破绽、有苍蝇;有各种暗示、有心领神会。正是在二者共同的化学作用下,才发生了霉变,使得本该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权位成了私相授受的囊中物,甚至明码标价、一手交钱一手掷帽。

  何况,“无利不起早”,从此前已经披露的多起贪腐案件看,买官者把官位拿到手,并非真正想做事,不过是用来捞取超额利益罢了。之前花出去的,要连本带息加倍捞回来。从媒体披露的李长根案情看,也可为佐证。据报道,信阳市光山县有一任局长陶某某买官上位后,在提拔下属时就受贿25万。

  事实上,这也是买官卖官被深恶痛绝的深层原因:官职一旦成为“商品”,就注定会不断买卖下去,从而出现“系统性溃败”。此前一些地方曝出官场“塌方”的新闻,就与买官卖官有很大关系。

  可以想见,如果听任那些向李长根买官的官员继续在位,其所灼伤的,不仅仅是政令的严肃性,也隐含着当地官场继续劣化下去的潜在风险。

  据信阳市有关负责同志介绍,事发后,对30余名行贿人员其实是处分了的,但因为“是内部机密文件,不便对外公开”。这样的解释未免轻巧。

  一方面,行贿是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数额只要超过3万元,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在李长根案中,除了极个别人,3万元根本就拿不出手。既然应该依法查处,有什么保密可言?

  另一方面,遮遮掩掩处理于暗室,不向社会公开,也不利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政府权威和公信力而言,也是严重伤害。不排除有些行贿人因做了“污点证人”而免罪,即便是这样,处理结果也该公开。

  卖官鬻爵,不仅是作风败坏,更带坏了干部队伍。而要对其治理,既要打击卖官行为,也要打击买官者——不只是要依法处理,还应将处理结果充分公开,这样才能对其形成更强效的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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