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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一男子购买射钉枪被认定非法持有枪支;二审十堰中院认为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

法院将重审“网购射钉枪被判管制案”

2019年05月09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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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铭持有的射钉枪。一审法院认定龚铭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但主观恶性小,判管制一年一个月。
十堰中院裁定案件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湖北十堰一男子通过网店购买射钉枪,十堰市房县法院认定其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判管制一年一个月。男子随后上诉。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已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目前,重审开庭时间未定。

  2018年10月,湖北十堰一男子因购买射钉枪涉案,检方指控该男子非法持有枪支,十堰市房县法院判其管制一年一个月。

  昨日,新京报记者获悉,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已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此外,被告人认为网售平台及卖家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已向一审法院房县法院递交追加被告的申请。目前,重审开庭时间未定。

  网购射钉枪 男子被控非法持有枪支

  湖北房县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龚铭先后在网上购买了2支射钉枪,并分别存放于自家经营的养猪场和住宅,后于2017年11月1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一支,被告人龚铭主动上缴一支。

  经十堰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系改制射钉枪。

  房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龚铭违反国家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在一审期间,龚铭及其辩护人曾申请对枪支进行二次鉴定,并对两次鉴定结果的差异提出了异议,并向法院提出,两次不同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枪支,并不是同一枪支,坚持认为“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龚铭持有枪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不过,这一异议并未被房县法院所采纳。

  最终,鉴于被告人龚铭购买、持有枪支系出于好奇,主观恶性较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房县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龚铭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一个月,扣押在案的涉案枪支依法予以没收。

  后龚铭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否认对射钉枪进行改制

  昨日下午,龚铭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在房县经营一个养殖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前,正对刚刚开办的养殖场进行装修。龚铭称,警方是通过物流例行检查找到他的。

  龚铭表示,网购时店家介绍,射钉枪属于装修工具。收货后,他便拿给木工组装,使用后,一直存放在库房,“后来因为操作不当,第一把用坏,没多久就又买了一把。”

  龚铭向新京报记者提供的射钉枪照片显示,这把射钉枪有手柄、枪身、枪管、弹膛、机匣、扳机等部件,从外形上来看,形似枪状物。

  龚铭否认曾对射钉枪进行改制,“买回来什么样子,就是什么样子。”他称,自己此前并未接触过,而是请木工进行的组装。

  新京报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射钉枪工作原理大致相同,枪身中有一根顶杆,以火药为动力,推动顶杆向前运动,然后将管套中的钉子,打进木头或混凝土中。

  龚铭告诉新京报记者,当时钉钉子使用了店家配送的空包弹,即推动管套运动的火力来源,“店家当时赠送了我三盒,因为当时在装修,不够用,使用完了之后,我又在网上买了一盒,10元左右,非常便宜。”

  ■ 焦点

  两次枪支鉴定结果存较大差异

  枪口比动能第一次为6.64焦耳/平方厘米,第二次为194.14焦耳/平方厘米

  新京报记者从龚铭处获得了两份鉴定书。

  第一份鉴定文书出具时间为2017年12月8日,鉴定单位为十堰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文书显示,送检的其中一把疑似射钉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具有致伤力,系改制射钉枪,应认定为枪支。

  对于鉴定结果,龚铭表示不能信服,并于2018年5月8日,在看守所中申请对射钉枪进行重新鉴定。

  第二份鉴定文书时间为2018年8月8日,由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果与第一次结果一致,被收缴的两把射钉枪均被认定为枪支。

  根据两份鉴定报告,两次鉴定的各组数据,均存在诸多差异,包括枪声数据、弹丸大小、枪管长度、枪管口径,以及最后测试出的枪口比动能。

  我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但在两次鉴定结果中,第一次的结果为6.64焦耳/平方厘米,第二次则为194.14焦耳/平方厘米。龚铭对此表示不解,“如果说是同样的枪支,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龚铭辩解称,收缴时,射钉枪里并未有枪管,而是放在配套的工具盒里,“但检测时,鉴定机构进行了重新组装。”

  截至新京报记者发稿,相关部门并未对龚铭出具的两次鉴定结果差异,做出解释说明。

  ■ 追访

  十堰中院裁定重审 当事人申请追加被告

  在一审判决后,龚铭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为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新京报记者从该院获悉,此案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已发回重审。

  龚铭随后向新京报记者提供了加盖十堰中院公章的刑事裁定书,出具时间为2019年4月26日。

  裁定书显示,因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十堰检方建议该院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十堰中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铭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房县法院刑事判决,本案发回房县法院重新审判。

  在与网购平台的沟通中,龚铭得到回复,因平台上的店铺较多,无法对店家兜售的商品进行一一甄别,无法查验是否为国家认可的合格产品。

  昨日下午,龚铭表示,自己已向一审法院申请追加商家和网购平台为被告,“如果说我非法持有枪支,那么网购平台和售卖的商家是不是也应该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龚铭在今年3月18日,向涉事电商平台递交了“信息披露申请”,并获得回复。

  回复称,交易时间为2017年4月16日,他以买家身份购买了“消音宝马X5射钉器免顶压版”,交易金额为260元。

  目前,此案重审开庭时间未定。

  ■ 链接

  近年有多起涉射钉枪案

  新京报记者检索公开资料发现,有关购买、改造射钉枪获刑的案例,近些年时有发生。

  一位法律界人士告诉新京报记者,因射钉枪获刑,多数案例与我国严格的枪支管理规定有关,认定标准过于宽泛,构成要件门槛低,亟待出台更详细的司法解释,及有说服力的法律判例可供参考。

  法学教授徐昕提出,枪支认定标准大为降低,大量仿真枪成为真枪,此后该类案件开始增长,大量仿真枪购买者、销售者和收藏者涉嫌重罪。

  媒体公开资料显示,除了购买射钉枪可能会被指控非法持有枪支外,改造射钉枪亦可能会受到刑罚。

  福州连江县检察院就曾通报过这样一起案例。2016年4月,陈某国购买零件在家中组装疑似枪支,并使用两次。经鉴定,涉案疑似枪支系射钉器改制的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此外,2016年仅该县,当地检察院就曾起诉9起因改造或持有改造后的射钉枪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的案件。

  新京报记者 李一凡 本版图片/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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