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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有奖举报”制度 让举报人“有利可图”

2019年05月21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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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市建言

  让个人在举报证券违法活动中“有利可图”,调动举报人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有助于优化资本市场监管环境。

  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19年年会上,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提出,研究优化“有奖举报”等制度机制,让做坏事者付出代价,让举报人得到奖励。从目前其他司法领域的实践情况看,“有奖举报”不仅极具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效果也非常不错。

  美国证券业监管领域早已建立一套完善的“有奖举报”制度。2019年3月下旬,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SEC”)表示,两名举报人因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供信息,令一桩公司的不法行为顺利提起诉讼,共计获得5000万美元的奖励。美国证监会向其中一名举报人发放了3700万美元奖金,这是SEC颁发的第三大个人举报人奖;同时向另一名举报人发放1300万美元奖金。

  在1934年美国颁布的《证券交易法》中,就已对“举报奖励”进行了一定的阐述。1988年发布的《禁止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执行法》更是明确规定,向内部交易举报者提供内幕交易所得的10%作为举报奖金。这也是最早的根据证券业内的违法欺诈行为设立的“举报奖励”制度。2011年8月,SEC关于举报的相关程序制定了新的规则,不仅明确规定举报人的资格、程序以及获得奖励的条件,还对奖励金额进行了调整,将奖励区间调高到10%至30%。

  与美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相比,中国证券业监管制度明显还有较大的完善空间,尤其是在“有奖举报”方面,在很长一段时间都处于监管的空白。直到2014年出台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才对证券业内举报奖励制度予以明确的规定。但在规定中,并未对举报人的资格和程序予以明确的解释,奖励额度也仅仅是罚没金额的1%,与美国的举报奖励额度相差甚远。

  监管制度的落后,导致国内很多人对业内的违法欺诈行为“视而不见”。

  一方面,国内证券业相关法规并没有明确举报程序,很多从业者即使发现了违法违规行为,也不知道该去哪里举报,更不知道如何举报,也不清楚需要提供哪些必要的证据,还要花费巨大的时间成本,因此大大打击了从业者举报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更是成为“看门人”变成“睁眼瞎”的最好理由。

  另一方面,举报奖励与违法获利之间存在的巨大利益差距,也是从业者对“举报违法行为”敬而远之的深层次原因之一。根据中国证券业现行的举报奖励制度,加上所付出的时间、精力等各种成本,很多从业者在比较后发现,冒着巨大危险参与举报的收益,反而不如参与违法违规行为的收益高,因此,在巨额的经济利益诱惑下,很多从业者往往会失去“举报违法行为”的主动性。

  此外,缺乏安全保障也是打击举报人积极性的一大重要原因。美国于1989年通过《举报者保护法》,特别保护联邦雇员在举报联邦机构不当行为后免遭报复。之后该法律被广泛应用于其他领域,包括证券领域。美国设立的特别顾问办公室是专门负责调查对举报者进行打击迫害案例的机构。与之相比,中国的举报人保障制度仅仅停留在信息保密这一层面,对人身安全保障方面存在较大欠缺。

  在证券监管领域,举报人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环。随着违法行为预防机制的不断完善,违法方式也越来越隐蔽,仅靠执法机关在明处查处的困难会越来越大,如何调动最广泛的人民群众、如何发动从业者肩负起“看门人”的责任显得越来越重要,也越来越紧迫。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可以让个人在举报证券违法活动中“有利可图”,调动举报人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有助于优化资本市场监管环境。

  □盘和林(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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