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
作为公职人员,应比一般人更懂法,更应知晓即便是跟着领导违法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在很多人看来,领导指示就是金科玉律,照着办肯定没错,就算错了也没关系,反正有领导顶着。谁能料想,在哈尔滨,因为按领导指示办案,有交警下属也获了罪。
具体案情其实很简单,就是哈尔滨市交警支队巡逻大队原副大队长李某实、违章处理科科长罗某学二人,违法签批减轻处罚,两名下属李某军、吴某林未提出纠正意见完全照办,致使国家遭受损失72余万。去年11月15日,李某军、吴某林被该市南岗区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8个月。二人不服提起上诉,今年3月,哈尔滨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平心而论,李某军、吴某林被判刑并不冤枉。作为公职人员,本应比一般人更懂法,知晓跟着别人违法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领导指示当不了“挡箭牌”的道理。
在办理交通违法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上级签批改变违法事实,借以减轻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显而易见是在故意逾越职权。作为下属的李某军、吴某林“揣着明白当糊涂”,没有依照法定职权提出意见并纠正,也是不作为和滥用职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是理所应当。
设身处地来说,李某军、吴某林也确有自己的难处。现实语境中,“官大一级压死人”的说法决非戏谑之言,如果样样都跟上级顶着来,恐怕少不了被秋后算账、“穿小鞋”“揪辫子”的时候,这或许也是现实中李某军、吴某林的顾虑所在。
但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借口,尤其执法人员知法守法、秉公执法,更是社会的底线。如今涉事二人已受到处理,这其中的有些症结显然也需要梳理。
当下,我国其实并不缺少保护警察公正执法的制度,如公安部出台了《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明确规定对“阻碍、干扰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办理”等六种情形,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遗憾的是,这些看似刚性的制度,因规定侧重于“事后惩罚”,且过于抽象,未必能有效规避正常执法活动被“阻碍”和“干扰”。
鉴于此,公安等执法部门不妨借鉴司法部门的相关制度,从立法路径上,健全维护执法权威的法规制度。
中办、国办2015年3月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规定面对违法干预情形,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警察也需要类似法规制度为自己撑腰,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在此案中,若有领导干预痕迹记录在案机制,两位上级恐怕也不敢这么猖獗。
有的公职人员按领导指示违法办案,根子上是权力乱作为,因此获咎并不冤。对这类“将错就错”式办案,就该依法追责——说白了,在领导违规操作时,不该唯上是从,而应听法律的。在此之外,也有必要强化制度刚性,让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成为不容撼动的法治常态。
□欧阳晨雨(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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