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前一天  后一天

数字版首页 > 第A02:社论·来论
上一篇  下一篇

批律师“水平不够”,是因对被告权益缺乏尊重

2019年05月26日 星期日 新京报
分享:

  涉事审判员在庭审过程中批律师“水平不够”,表面上看确属“用语不当”,实则是其对案件被告人权益缺乏充分尊重的反映。

  据报道,一段女法官批律师“水平不够”的庭审直播视频,日前在网上引发热议。针对此事,广东高院5月24日发布通报称,广东高院审判员在担任审判长公开审理一起刑事案件中,提醒辩护律师发言时,3次用语不当,广东高院对该名审判员进行诫勉。

  律师的职责是为公民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公民的法定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说,尊重律师就是尊重公民权益。作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其具有充分尊重公民法定权益的意识,就会充分尊重律师,包括充分保障律师的执业权益,以及在言语上对律师表现出充分的尊重,就不至于会出现类似法官在庭审中对律师言语不尊重的现象。

  根据广东高院的通报以及公开庭审视频,涉事审判员罗某在庭审过程中批律师“水平不够”,表面上看确属“用语不当,有失规范”,但从深层次看,则是其对案件被告人法定权益缺乏充分尊重的折射与反映。

  其实,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少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律师尊重不够的现象,时至今日,仍时有出现。

  究其根源,是因为一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案件判决前,即将刑案被告人视为罪犯,缺乏无罪推定思维,因而在内心深处缺乏充分尊重刑案被告人法定权益的意识,并由此而反映到对其辩护律师的不够尊重上。有些案件甚至因此而酿成冤假错案,给嫌疑人造成巨大的伤害,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广东高院的通报,该院对审判员罗某进行诫勉。而广东高院在对相关审判员进行诫勉的同时,显然还有必要促其进行深刻的反省,挖掘自身在庭审过程中对律师出现不当言语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切实树立充分尊重案件被告人法定权益及其律师权益的意识。

  唯有广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都切实树立这种意识,并将其落实到司法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当中,才能真正杜绝侵犯案件被告人法定权益及其辩护律师权益现象出现,在更大程度上维护与促进司法公正实现。

  □魏文彪(媒体人)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