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
行拘年龄从16岁降至14岁,的确有讨论价值,这也需要沿着“宽严相济”的基准线,去找到“惩戒—保护”的新平衡点。
“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显示,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今年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据我了解,修订草案拟将行政拘留年龄从十六周岁降至十四周岁。”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日前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透露的这一信息,引发关注。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违法时依照本法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样梯度化处理,侧重的是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但时至如今,随着社会变化加快和信息高速摄入,如今许多孩子们心理年龄,比上世纪80年代制定刑法时“成熟”了不少,这是事实。相关数据也表明,违法犯罪年龄低龄化现象越来越突出。
在此情境下,对未成年人违法“惩罚”与“挽救”的平衡点加以调适,也难免被提上日程。降低行政拘留年龄下限,也承载着震慑校园霸凌等行为的社会期待。
行拘年龄从16岁降至14岁是否是更优方案,相信会有多方博弈和缜密论证。但毫无疑问,针对未成年人违法问题,降低行拘年龄值得商榷,依旧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则无异议。
所以,在扩大行责年龄来“打补丁”的同时,更应着眼系统性“建体系”,建立起更完备的“罪错未成年人矫正体系”。最高检此前明确,已经把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列入五年检察改革规划,目前已经启动相关调研工作,正是着眼于此。
本质上,由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给予相应的处罚未必难,更难的是如何防范处罚后对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
理性看,司法惩戒本就应该一视同仁。但针对未成年人,包括14岁至16岁年龄段的,惩戒并不是最终的目的,而是服务于教育和矫正的手段。所以,针对青少年违法犯罪,强调惩戒的刚性还不够,保护与惩治不可偏废——这并非走向因保护“一放了之”或因惩治“一拘了之”两个极端,而是要在新时期找到新平衡点。
从长远来看,更好地处理青少年违法犯罪,恐怕还要逐步建立与主要针对成人的现有制度相区别的司法制度体系,填补好未成年人“教育”与“惩罚”之间的管理真空。这包括独立的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处罚办法,独立的警方介入机制、审判机制、帮教矫正机制等执行体系以及与处罚相配套的权益保护机制,更突出未成年人轻微违法行为的矫正。
说到底,行拘年龄从16岁降至14岁,的确有讨论价值,这也需要沿着“宽严相济”的基准线,去找到“惩戒—保护”的新平衡点。□木须虫(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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