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
拍卖前“不清不楚”,拍卖后“明码标价”的高额税费,侵害了买受人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7000万元拍两块地,过户时却因超千万的费用傻了眼;买卖双方谁该承担巨额过户费,两个法院两种说法——一则两个法院就谁来承担过户费“打架”的新闻,引发了舆论关注。
据齐鲁晚报报道,2018年11月,山东有企业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拍得两块地,共7236万元。去莒南法院签署成交确认书时,却要求承担过户所涉及的税费约1200万元。该公司提出异议被驳回后,上诉至临沂中院。临沂中院认为,让买受人承担所有费用违反相关规定。但莒南法院却以“提出异议,为时已晚”为由,拒不纠正。
原来莒南法院在拍卖公告中写道:“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按理说,既然是事先讲明,这些费用一同构成买受物成本,《合同法》上也有权利与义务可以一并转移的规定,而参与竞拍表示已经认可了拍卖公告的要求。因此,莒南法院向买家索要过户费用,似乎没什么不妥。
但这件事之所以引起买方的强烈质疑,跟相关税费“高得离谱”有关:如今,拍定落槌才知道还要额外再交1200万,换成谁恐怕都很难接受。更重要的是,拍卖公告中所提示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也与相关规定相冲突。按照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当地相关实施意见也规定,“拍卖财产移交、过户涉及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分别承揽。”
如今,“分别承揽”在莒南法院成了“买家包办”,在性质上是违法的。临沂中院称此举违反相关规定是有理有据。就这类土地拍卖来说,更常见的做法是,买受人先垫付相应税费办理过户手续,然后再拿着相应票据从拍卖款中扣除。无论如何,这种额外付费的方式是不合理的。
在现实中,往往存在被执行人不配合缴纳税费的情况,个别地方就试图将义务“一刀切”转嫁给买受人,但这种拍卖前“不清不楚”、拍卖后“明码标价”的税费,显然已经侵害了买受人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与网络拍卖公平公正的宗旨相悖。
如今,网络拍卖日渐增多,类似问题也逐步显露出来。这种混乱的情况,对网络拍卖的持续发展有害无益。法院作为拍卖的重要一方,有必要遵循市场原则和法治原则,公开全面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交易的公平公正。唯有这样,才能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司法拍卖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不合规的拍卖产生新的司法诉累。
□吴元中(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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