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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偷子案“过追诉时效”,不代表不能追责

2019年06月13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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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语良言

  

  如今,当地公安机关认为“何某某投案自首时已过刑法追诉时效,因此未立案”,是依据刑法规定的哪一条哪一款,值得进一步说明。

  随着重庆母亲朱晓娟状告河南高院做出错误DNA鉴定报告侵权一案庭前调解的消息受关注,重庆“保姆偷子案”再度进入舆论视线。

  复盘此事经过,让人唏嘘不已:1992年6月10日,朱晓娟1岁的幼子被保姆何某某偷走,家人苦寻未果。3年后,经河南省高院鉴定,一被拐儿童“盼盼”与朱晓娟夫妇“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但2017年,何某某突然向警方自首:她曾偷走孩子,取名刘某心,如今受一档寻亲节目感召,欲将孩子送回。经鉴定,朱晓娟与刘某心“符合双亲遗传关系”,而她抚养了二十多年的“盼盼”和她并无亲权关系。

  再受关注后,很多人呼吁,偷子保姆何某某应被绳之以法。6月11日,重庆警方回应称,何某某投案自首时已过刑法追诉时效,因此未立案。

  公安机关所言的追诉时效制度,的确关涉那些陈年旧案是不是还要抓人追责的问题。但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的规定,也不是仅仅根据时间一刀切的,还需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何某某的犯罪行为发生于二十多年前,无论是当时的刑法,还是现在的刑法,二者都规定了,法定最高追诉期限为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后必须对涉嫌犯罪者进行追诉的,各级检察机关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同时,两部刑法也都规定了“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只不过,现行刑法还补充规定了,“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从报道来看,受害人朱晓娟为寻找儿子,事发几年后经河南省高院鉴定,错误地领回了孩子“盼盼”。这至少说明,朱晓娟已就儿子被拐一案寻求过司法机关帮助。这样说来,此案应该符合前述这一规定。

  而且,假如朱晓娟当年“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同样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为此,如今公安机关认为“何某某投案自首时已过刑法追诉时效,因此未立案”是依据刑法规定的哪一条哪一款,不妨进一步说明,以解开公众的疑惑。

  而作为受害人的朱晓娟,在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况下,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追究何某某的刑事责任。

  无论司法机关是否追究何某某的刑事责任,受害人二十多年来一直遭受着失去儿子的痛苦,尽管后来领回了“盼盼”,但错误的鉴定再次给其带来痛苦。

  可以说,何某某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即便过去了二十多年,在民事法律上,朱晓娟依然可以向何某某提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至少能够要求司法机关追究何某某的民事责任。

  □哲刚(法学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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