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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元麻将案:何以“打”到最高法?

2019年06月24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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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只眼

  打麻将是否处罚,不仅看“赌资数额”,还得看“跟谁打”,是否具有营利的色彩。跟不认识的人与亲友之间的“带彩头”打麻将,主观意图不同,社会危害性不同,处罚也应有所区别。

  一场5元一局的牌局,改变了一个公民的人生轨迹。

  2011年8月19日下午,成都女子王彬如和两个朋友在温江杨柳东路上的“金海岸”茶楼内打麻将,玩的是四川麻将“血战到底”。“5元每局,最多也不过一局赢20元”,但3个小时后,即被公安机关抓获,王彬如被拘留15日、处罚款1000元,另外两人分别行政拘留12日,罚款500元。

  据新京报报道,王彬如不愿“认赌服输”,将温江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几经辗转,案子一路打到了最高法。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四川省高法作出再审决定,撤销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同时撤销行政处罚。今年6月21日,王彬如收到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法院判令温江公安分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王彬如赔偿4739.1元,并向其赔礼道歉。

  不可否认,利用打麻将赌博是一种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有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但是,并不是所有带输赢的打麻将行为都构成违法,是否行政处罚,还必须达到“赌资较大”或“情节严重”等条件。平心而论,5元一局的麻将,的确很难够得上处罚的“门槛”。

  事实上,打麻将是否处罚,不仅看“赌资数额”,还得看“跟谁打”,是否具有营利的色彩。跟不认识的人与亲友之间的“带彩头”打麻将,主观意图不同,社会危害性不同,处罚也应有所区别。

  2005年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也指出,“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再看这起“5元麻将案”,王彬如和两位朋友之间的娱乐行为,显然不应视为一般打牌赌博而处罚。

  行政处罚是对违法公民作出处罚,关系人身自由和财产利益,必须慎之又慎。根据《行政处罚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推导出行政执法“过罚相当”原则。也就是什么样的过错和危害,承担什么样的处罚责任,既不能让该重罚的受轻罚,也不能让该轻罚的受重罚。具体到这起案件中,亲友之间5元一局的麻将,对社会的危害极其有限,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理应谦抑谨慎,而不是任性抡起大棒。

  回看这起沸沸扬扬的“5元麻将案”,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到省高院撤销行政处罚,再到当地法院判令公安机关赔偿并赔礼道歉。经由这些司法纠错的举措,一度被扭曲的行政处罚被依法归正,而公民受损的切身利益,也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国家救济。更释放出了明晰权力边界、保障公民权利的信号,其意义远在个案之上。

  当然,这起案件并非完美的终点。对于公民王彬如,维权过程太过于艰难,一、二审均败诉,历经7年有余,才争取到了公道和正义。4000多元的国家赔偿,的确很难与付出的精力与金钱相匹配。长远以视之,不仅应从司法上畅通公民维权渠道,降低维权成本,还有必要从立法上统一“裁量标准”,明确打麻将的处罚界限,进而规制行政处罚权的自由空间。

  □欧阳晨雨(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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