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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莱达虚增收入和利润多达千万元,对市场产生的不良影响不应被低估,60万元罚款还不足以起到警示作用。
2018年5月,上市公司圣莱达因为在2015年虚增收入和利润,被证监会罚款60万元。日前,圣莱达发布公告称,“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经公司申请,慈城税务所于近日退还圣莱达文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25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针对上述法律条款,圣莱达打了一个漂亮的“擦边球”。由于结算缴纳虚增收入和利润的相关税款期限刚好在3年规定期内,圣莱达因此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并获得批准。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执行退税规定并无不妥之处,但问题是,上市公司虚增收入和利润的财务造假行为,对上市公司业绩和投资前景形成了误导,助推了当时股价的上涨。圣莱达目前市盈率高达105倍,在杠杆效应的放大下,理论上圣莱达每虚增一分钱收入和利润,都可能获取百倍收益,这也是很多上市公司屡屡进行财务造假的诱因所在。
圣莱达因财务造假被证监会顶格处罚60万元;但通过退税却获得250万元收入,暴露出现有证券市场相关法规对财务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仍显偏软,单一的罚款模式很难制约上市公司的造假冲动,必须对造假者实施更严厉的综合性惩戒。比如,在追究上市公司造假者的民事责任方面,除了对个人追加罚款、市场禁入外,也可探索将之纳入失信名单,承担与老赖一样的行为约束。
2017年,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等33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简称“《备忘录》”),实施惩戒的对象不仅包括失信企业,还拓展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按照《备忘录》要求,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董监高一旦被纳入被惩戒对象,其生活会受到诸多限制。这一针对海关失信企业的信用惩戒体系,同样可以应用到证券监管领域,让那些进行财务造假的失信行为人,在出行、旅游、投资、消费等方面“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此外,在现行法律赋权下,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者也可作出从严处罚。据媒体报道称,某上市公司高管因2011年授意虚增利润2.78亿元,经证监部门认定,相关高管人员的行为已达到刑法追诉标准,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该责任人于2017年被公安机关刑拘。
强化《证券法》与《刑法》的衔接,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对财务造假行为保持“零容忍”的态度,是证券市场法治化的必经之路。圣莱达虚增收入和利润多达千万元,对市场产生的不良影响不应被低估,60万元罚款还不足以起到警示作用。要想根治造假顽疾,需要证监会、税务部门、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及执法部门加强沟通,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造假企业及个人的违法成本,避免圣莱达“被罚60万、退税250万”的怪象再次发生。
□毕舸(财经评论人)
新京报漫画/陈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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