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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会呛法院:别只看到糙话看不到消费陷阱

2019年08月03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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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之言

  将晦涩难懂、1万多字的格式合同,用小六号字打印在一张纸上,显然不是一句“不影响合同效力”能解释的。

  近日,一则“荆门消委会喊话法院:海马合同字小像蚊子屙屎,应停止执行”的新闻,成了网上热点。

  据澎湃新闻报道,此事源于一起消费者与4S店的维权事件。荆门60多名消费者在海马汽车4S店购买车辆时,被以贷款买车享受返利优惠的方式诱导,与海马公司办理了购车消费信贷。后因汽车销售商及委托贸易公司停止返利,部分车主停止偿还车贷,被海马公司诉至海口龙华区法院,部分购车者已被列为被执行失信人。

  让消费者气愤的是,当初海马公司相当有“心机”,用的是小六号字体,在A4纸上排版紧,每行约97个字,共计约11300字。这才有了荆门市消费者委员会向龙华区法院喊话的公函。而这次隔空喊话也得到了龙华区法院的回应,涉事法院称,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字体的大小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商家使用格式条款,就必须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若没有尽到这个义务,就会构成“霸王条款”。

  虽然荆门消委会的公函措辞有不妥当之处,也有些情绪化,但海马公司故意将本来就有众多法律术语、晦涩难懂、长1万多字的格式合同,用小六号字打印在一张纸上,显然不是一句“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能解释的。

  字体大小本身的确不影响合同效力,但故意用小得看不清楚的合同来挖坑,不履行“以显著方式提示”义务,侵害的是消费者知情权,实施欺诈,搞“霸王条款”,就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脱离本案的前因后果,一句“字体的大小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很难说服公众。须明白,诚实守信是民事活动的“黄金规则”。

  而且,本案也被商家用格式条款的方式,将诉讼法院限制为海马公司所在的海口法院,逼着在湖北买车的消费者千里迢迢“客场诉讼”。涉事法院对此不妨做出更多解释,避免被消费者误解法院和海马公司有瓜田李下的关系。

  而该案也提醒部分消费者:加强法律意识,才能避免利益受损。正因为此次事件里的消费者法律意识的欠缺,才让涉事企业有了可趁之机:首先是不认真看合同,听4S店里工作人员的忽悠,就轻信了“返利”;其次,觉得海马公司提供的合同是“霸王条款”,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就不积极应诉,结果丧失了法定的申辩权。法庭上证据为王,不出庭、不举证,法官就是想帮也帮不上你。

  说到底,荆门消委会的话说得有些糙,但话糙理不糙,此事并非荆门消委会在强词夺理;龙华区法院的回应,也不必意气用事,还得把法律症结向公众释明,直奔诉讼的核心问题,厘清对错。

  □沈彬(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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