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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只眼
上级机关介入督办、将涉案人员停职调查非常及时,但立法、司法、执法还要更较真,才能有效遏制聚众哄抢。
8月1日,一辆满载井盖的半挂车途经河南固始县时侧翻。2日,货主报警称33吨下水道井盖被附近村民抢光。货主称,警方先做笔录,之后又说不立案。3日,当地派出所相关办案人员回应称,此事够不上哄抢,因为“当着面才算抢,少量侵占不构成犯罪”。目前,经该局立案调查,市公安局法制、督察部门督办,部分井盖已追回,涉事民警被停职接受调查。
从“不予立案”到“立案调查”,从“市局督办”到“停职调查”,应该说,在这起事件中,公安机关反应很快、处理果断。对于一度失望的货主来说,蒙受的经济损失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挽回,更为重要的是,涉案民警也因为之前的不当言行,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这种不护短、不敷衍的态度,既是对当事人,也是对所有执法者的教育警醒,不仅无损于办案机关的威信,更有利于立起知错即改、力纠力改的法治形象。
当然,也要客观地指出,这起事件在之前的处理过程中,的确有不够妥当之处。哄抢他人财物,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理应接受法律的严惩。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哄抢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情节再严重些,《刑法》还规定了“聚众哄抢罪”,明确“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过,一开始,在办案人员眼中,这起本应立案的“哄抢事件”还不够格:一是没当面,二是数量不够。从法律上来讲,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货物掉落路旁,就算货主不在,也是有主物,如果将其据为己有,就有侵占违法犯罪之嫌;如果趁在场货主不注意,将下水道井盖搬运回家,则是盗窃行为。无论侵占,还是盗窃,都不应如此“轻描淡写”放过。
或许,办案人员也有“苦衷”。毕竟,立法上存在“真空地带”,刑法规定此罪须为“纠集多人,实施哄抢公私财物”,主体是聚众哄抢的组织者和煽动者,这就为诸多参与者逃避制裁提供了可乘之机。再就是受制于“法不责众”理念,违法者肆无忌惮,而办案者则瞻前顾后,该打的板子打不下去。是以,现实中类似聚众哄抢亦鲜有被严惩者,“不了了之”居多。当年,连霍高速公路兰州天一山庄附近,货车翻车后30万元葡萄遭抢,货车司机欲哭无泪,也只是乱象一幕。
聚众哄抢是法治社会的毒瘤,视若无睹只会“养痈为患”。就这起事件而言,上级机关介入督办、将涉案人员停职调查非常及时,值得肯定,不过,也要看到这并非“治标之策”,还需要更加健全的制度设计。
在立法上,除追究组织者刑责外,还应根据“不听劝阻”“多次哄抢”等严重情形,明确有关参与者的法律责任。司法、执法应织密法网,即使有关行为不构成聚众哄抢犯罪,也应比照侵占、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追究责任。
只有立法、司法、执法较真起来,才能有效遏制聚众哄抢这股歪风。
□欧阳晨雨(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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