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一众网友在微博上为《陈情令》主演王一博送上生日祝福,王一博不慎回复了演员肖战的高仿号“X玖少年团肖战DAITOY”,引来本尊(本人微博昵称后的英文是DAYTOY)亲自下场打假“哥!这是假的”。甚至随后肖战重发微博,并配有与王一博合照以证“真身”。微博等社交平台的“高仿号”问题由来已久,比如演员赵丽颖的微博,就有“赶丽颖”、“赵丽颍”等各种各样的高仿号。许多网友针对这些高仿号对微博平台进行了投诉,结果亦不是非常理想。因为粉丝与博主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便投诉平台的运营者也可以不受理。那么高仿号侵犯博主的姓名权,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了网友(机构)在起名中需要明确禁止的情况,除了在名称中不得具有“反社会性”(如违反法律、危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煽动民族仇恨等)外,还不应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网友和互联网上某个“大V”起了相同或相近似的名字,法律并不会因为该大V具有相当程度的影响力,就判定网友构成侵权。否则假使中国有一万人都叫“李二”,其中一个人通过在互联网发布信息成为了大V,剩下所有的李二都不可以用自己的真名当网名,这无疑是法律为每个人施加的没有意义的义务。事实上这作为一种法律上的“留白”(并非法律漏洞),是有利于每个网民的。
真正应当被认定为侵权的“高仿号”,除了明确带有侮辱性字样,如“XX是一笨蛋”外,更多情况则是那些“高仿号”有意通过原博主的名字去实现自己商业目的,才可以发生侵权的认定。
如有网友注册了一个名为“肖站”的肖战高仿号,每天除了在自己的号内推送演员肖战的各种信息的同时,还将自己的账号用于进行商业行为。这时,我们才可以认定“肖站”是具备恶意的,是故意将两个号混同,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商业目的侵权行为。否则即便这个“李鬼”肖站发布的消息比真的演员肖战点击量高,也不会被认为侵权。
作为平台的运营者,他们会有怎样的责任?
目前针对平台运营商,主要采取“红旗规则”作为判断运营商责任的标准。即“如果侵权事实已经像红旗飘扬一样显眼,而运营商不采取相应措施,就应当认定运营商承担责任”。根据《网络信息传播权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只要平台运营商可以判定“高仿号”能够引发侵权行为,就可以对相关高仿号进行处罚。但在实践中,由于平台运营商并非执法机关,即便是原博主进行了反馈,运营商也会建议博主走司法途径,通过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来确定到底哪个是“高仿号”,从而才能进一步采取行动。
那么,遇到高仿号,原博主应当如何进行维权?这实际会转化成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如果原博主认为只需要对方停止侵害,原博主只需要发布公告(律师函)的方式,提醒平台方尽到注意义务,则平台方不能再用“红旗规则”进行抗辩,需要进一步审查“高仿号”存在的可能。这时,除了高仿号外,平台方的注意义务基本可以解决这一现状。
而如果原博主认为对方还需要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则需要分成两步:
第一:公证
由于高仿号始终存在“脱下马甲我们就不认识了”的情况,因此取证最核心的部分,就是由公证机关进行网络取证。如果只是自己电脑截图,基本是毫无作用。
第二:起诉运营商
这实际上是目前互联网维权的困境,由于现行法律对互联网侵权的规定仍有许多空白,在起诉高仿号时很难得知高仿号的具体信息。平台则基于隐私权的相关规则,拒绝提供相应证明。往往此时,原博主便只能通过同时起诉平台与高仿号才得以实现。只不过如此缘木求鱼,却将很多本身很明确的规定,变得苍白了。
至于高仿号以原博主的名义从事商业、侵权等其他违法行为的,这时运营商也保护不了他,所有责任都是高仿号自行承担。
说回肖战“打假”,就笔者来说,我更希望相信类似于“X玖少年团肖战DAITOY”的高仿号只是粉丝出于对爱豆的喜爱所作出的“善意”行为,并不侵犯博主的姓名权,毕竟只有保护了非商业的“高仿号”,我们才可以更放心地用网名上网。
□田晨(法务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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