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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加班用餐猝死,四次不认定工伤是刁难

2019年08月07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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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教师生前照片。
稷山县人社局四次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受访者供图

  议论风生

  暑期加班也是工作,工作时的吃饭、内急需要,以及必要的休息时间,也应得到保障,也都应当视为加班的一部分。

  又见工伤认定“拉锯战”。

  新京报报道,2017年,山西稷山县一90后男教师暑期加班吃午饭时猝死,工伤认定一波三折。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次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分别被稷山县政府行政复议、临猗县法院和运城中院撤销,第四次依然认定不属工伤,理由为“非工作时间,未在岗位上遇故身亡”。

  双方争议焦点所在,是关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认定。

  翻看《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按照该条款,如果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发生意外,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如果硬抠字眼,当地人社局的认定也不算离谱。毕竟按学校的说法,其加班时间是在8时至12时、14时至18时两个时段,涉事教师就餐后于12点50分左右倒地。乍看起来,他离开工作地点到餐馆吃饭,既不在上班时间,也不在上班场所,还不在单位认可的“加班时间内”,更算不得履行工作职责。

  问题是,暑期加班也是工作,工作时谁又没有个吃饭、内急的需要呢。必要的休息时间,也应得到保障。以人之常情,去餐厅吃饭与正常工作,以及上下班途中一起,都应当视为员工加班的一部分。

  劳动者权益高于天。事实上,立法上已作出了有利于劳动者的改变。如2010年12月《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即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等。2014年8月,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更明确了“上下班途中”的具体范围。

  尽管法律尚未规定,员工在加班间隙离开工位吃饭休息时发生意外事件也属工伤,但根据立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精神,有关部门理应采取广义的理解,让劳动者享受法律给予的人文关怀。如果将加班的劳动者强行拒之门外,失去了法治应有的温情。所以无论当地政府还是两级法院,都撤销了“不予认定”的结果。

  可令人遗憾的是,当地人社局三次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哪怕屡被撤销,仍以相同理由执拗不改。这就意味着,当事人亲属还得在这场拉锯战中痛苦地徘徊,即便申请行政复议、重新起诉,结果仍可能是“死循环”。

  这种尴尬而痛苦的经历,并非孤例。之前,媒体便报道了某女职工在公司值班期间上厕所,遭遇性侵(未遂),小便失禁“精神失常”,被医院确诊为“应激相关障碍”,向人社局申请工伤遭拒。尽管法院判决支持职工,但人社部门仍不松口。

  之所以屡次出现这种情形,固然有《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不够健全完善的原因,也有职能部门理解偏差、僵硬不化的因素。要打破这种有悖于法治和人性的“死循环”,有必要对现行法律作出适当调整,或者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将合理的员工必要就餐、休息视为工作一部分,出现意外也应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当然,还应科学规范工伤认定的程序,对违反《行政复议法》、“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一再不予认定的有关部门责任人进行追责,避免皮球踢个没完,损害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合法利益。

  □欧阳晨雨(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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