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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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因被错误羁押者成了“老赖”就不道歉

2019年08月09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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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当事人虽因触犯法律再度被罚,但其要求当地检方对此前错误羁押道歉、消除影响的合法诉求,不该被忽视。

  新京报报道,2013年,安徽滁州天长市男子王桂安在被错误羁押560天后被释放。他随即向对其批捕的天长市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奔波近三年后,2016年3月2日,滁州市中级法院出具《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由天长市检察院向王桂安支付赔偿14万余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016年10月31日,王桂安收到国家赔偿款,但至今未等来检方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日前,王桂安通过代理律师向天长市检察院提出请求,要求其履行对自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义务。8月7日,当地检方回应称,王桂安刚刚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被法院判刑,对其申请事宜并不知晓。但就算王桂安此后成了“老赖”,办错了案的涉事检方该道歉就得道歉。

  被错误逮捕的王桂安,虽然没能等来法院的无罪判决,但总算拿到了检察机关的撤回起诉决定。但撤回起诉和无罪判决,从法律性质的角度看,差别明显:无罪判决,是法院直接宣告当事人无罪,是个确定性结论;而撤回起诉,仅仅是检察机关不再指控,对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并未给出明确结论。

  正因为如此,仅撤回起诉并不能自动为当事人恢复名誉清白。用王桂安的话说,“天长是个小地方,如果被当成诈骗犯,会令我在当地无法继续生活。”而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错误逮捕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既不会增加国家财政负担,也没有任何执行难度,涉事检察机关本不该拒绝。

  据报道,王桂安后来确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被法院判刑,其涉罪理由是在获得14万元国家赔偿款后,没有交付给其债权人,而是将该款项转移给了案外人房某。

  但这其中的逻辑和是非,还得从此事的源头说起:2010年,王桂安向他人借贷价值560万余元的银行汇票,后因还款事宜引发纠纷。同年9月天长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将王桂安刑事拘留,10月被天长市检察院批捕。此后的一连串事件随之发生。

  如果把王桂安的前案和后案结合起来看,除了拒不道歉不当之外,当地司法机关对本案的一些处理方式,也值得商榷。

  其一,王桂安诈骗罪未能成立后,其债权人很快转而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胜诉判决。这也确认了,此案应属经济纠纷而非刑事犯罪,他起初因此被抓捕和起诉,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该担责的应是经手的公、检两方。

  其二,王桂安触犯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虽然与此前的诈骗罪是两个独立的案件,但却是由同一行为事实所引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侦查主体和起诉主体,与前面那个诈骗罪的侦查主体和起诉主体一致。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前案未结,有关单位应自行回避办理后案。

  虽然当事人因触犯法律再度被罚,但要求当地检方对此前错误羁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求不该被忽视。当地检方一方面指控王桂安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另一方面自己却同样拒不执行法院做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显然有些说不过去。

  公权机关掌握权柄,更应当谨慎小心、谦卑坦荡。大胆承认错误,不但不会没面子,相反会赢得更大的尊重。认错反省,不仅是给当事人一个交代,也同样是给自己一个交代、给法律一个交代。

  □邓学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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