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3:时事评论
 
前一天  后一天

数字版首页 > 第A03:时事评论
下一篇

超市私罚小偷获利百万,是不是敲诈勒索?

2019年08月12日 星期一 新京报
分享:

  议论风生

  

  小偷固然可恶,抓小偷也没有错,但是抓小偷也不能动用“私刑”,更不能超越法律的范畴。

  据新京报报道,江苏省宿迁市一大润发超市原工作人员反映,该超市抓住小偷后,有自己的一套“独特”处理手段:发现小偷后不会提醒他,也不报警,而是等小偷出门后再将其抓回。随后会以通知学校、家属或单位为由威胁小偷,并处以罚款。从2008年至今,超市总计获得了超百万元的赔偿。据了解,目前当地派出所已对此事立案调查。

  就常理而言,一些超市为了降低偷盗率,避免偷盗带来的损失,成立内部防损部门也是常规操作,不过宿迁这家超市的不同寻常之处不仅在于“私罚小偷”,还存在钓鱼执法情节。

  报道中提到的这个细节值得注意:每抓到一个小偷,员工奖励30元。除了分工明确,也有诱骗“猎物”上钩的花样技术。比如有的内保科员工会故意把一些商品放在过道上,等人去捡。有人抵不住小便宜的诱惑,顺手牵羊的一刹那,殊不知已经被内保科的人盯住了。

  如此看来,这家超市的行为俨然有将“罚小偷”做成“生意”的意味存在。如果不是前员工爆料,这门“生意”可能还会持续下去。超市明明是抓小偷的受害者、维权者,却因为这一通操作,变成了“侵犯小偷权利”的“侵权者”。这可能已经涉嫌违法。

  众所周知,无论是限制小偷的人身自由还是对小偷进行罚款,都应该由相关机关按照法律程序来实施相关处罚,而不是由超市私自代罚。根据《 行政处罚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盗窃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以及司法机关依法来行使。因此,超市“私罚小偷”是以违法的方式治理违法行为,实属荒腔走板。

  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在此事中,“抓小偷”本是维权,但是考虑到“诱骗”小偷上钩等“钓鱼”情节,以及相关的“话术威胁”等恶意手段,也容易让人往涉事超市有敲诈勒索的嫌疑方面想象。因此,对于是否有敲诈勒索这一点,相关部门也应该调查清楚。

  说到底,小偷固然可恶,抓小偷也没有错,但是抓小偷也不能动用“私刑”,更不能超越法律允许的范畴。

  □伯扬(媒体人)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