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建言
业绩承诺方应增加质押股份,或通过其他担保方式确保业绩补偿可以兑现。
近日,投服中心就万马科技收购安华智能51%股权事项表示关注,希望就业绩补偿的可兑现性等三个问题向投资者充分释疑。笔者认为,收购重组方做出的业绩补偿承诺不能靠红嘴白牙,应该配以明确的担保制度。
买方万马科技(甲方)是一家创业板公司,安华智能是原新三板挂牌公司,此次股权转让对价为5087.25万元,将由万马科技一次性支付给交易对手(乙方)。乙方则提供安华智能在2019年至2021年的三年业绩补偿承诺。为保障承诺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安华智能1000万股向万马科技质押担保。万马科技公告还称,“乙方资信状况良好,除持有安华智能股份外,仍有多处价值较高的不动产,判断履约能力强”。
投服中心对此提出疑问:安华智能目前总股本为5700万股,51%股权每股作价1.75元,那么乙方拟质押的1000万股价值为1750万元,远低于本次交易对价5087.25万元,拟质押股份无法覆盖全部交易对价。投服中心建议,业绩承诺方应增加质押股份,或通过其他担保方式确保本次业绩补偿可以兑现。
如何确保交易对手的业绩补偿承诺能够落实兑现,在《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管理办法》中并无明确规定。但在现实中,此前已发生多起试图逃避业绩补偿责任的案例,有的修改原承诺及盈利补偿方式,有的交易对手将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予以质押融资,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笔者赞同投服中心的建议,要确保交易对手未来能够切实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必须为此提供担保,且担保物必须能充分覆盖可能的业绩补偿额度。上市公司并购过程中,交易对手的承诺不能仅停留在口头上,也需要实打实的资产做抵押。上市公司支付了巨大对价,却没有得到对方担保,相当于把不确定风险留给了自己,又如何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有让乙方提供充足的担保物,才是确保承诺能够履行的最有效办法。
另外,交易对手提供的担保物也很重要。如果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担保物就是交易标的资产股票,本来业绩补偿担保物是为了防范未来标的资产业绩风险的,假若未来标的资产巨亏,作为担保的股票就会一文不值,谈何担保?为保障上市公司并购中的合法权益,防范业绩承诺补偿中的风险,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现金作为担保物。上市公司并购交易支付的现金对价不能脱离上市公司的控制,上市公司并购若以现金支付对价,可为此建立上市公司、交易对手、并购中介机构三方共管账户,若某年业绩不达标,业绩补偿资金就从共管账户划回上市公司,扣完之后的账户资金再全部划给交易对手。
二是股票作为担保物。上市公司支付给交易对手的股票对价,应质押给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是将股权出质的事实加以记载,从而限制出质股权的转让和以此登记对抗第三人,可以防止交易对手将所获上市公司股票再质押给第三方、逃避可能的补偿义务。质押期应与业绩承诺期相同,但由于业绩公布时间晚于承诺期,由此实际操作质押期也应适当延长;质押股票在扣除业绩补偿应支付的相应股票后,剩下才可解除质押,由交易对手完全控制。
□熊锦秋(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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