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之言
商家促销活动“虚假打折”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以法规的形式规范商家的促销行为,可谓正当其时。
为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市场监管总局近日起草了《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折价、降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降价的基准价格。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价格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价格;经营者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未公开折价计算具体办法的,应当以经营者接受兑换时的标价作为折价计算基准。
也就是说,如果商家要“先涨后降”,也必须在促销前七天就涨价。这样可能在活动前的七天很难把商品销售出去,也让消费者很容易识破商家“先涨后降”的手段,让商家不敢搞“先涨后降”。一旦被识破,可能会偷鸡不成倒蚀把米。
因为征求意见稿明确,这种“先涨后降”的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价格监管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之前最高法院已明确规定,“销售商品有价格欺诈行为,诱使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即使该商品质量合格,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者‘退一赔三’和保底赔偿”。这样,如果商家“先涨后降”,假如被认定为“价格欺诈”,那么销售得越多,可能赔得越惨。
商家促销活动“虚假打折”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征求意见稿可以规范商家的促销行为,让消费者在促销活动中得到真正的实惠。
不过,征求意见稿规定商家促销前七天不准涨价,这个期限显得太短了点。还有涨多少、减多少也应该有个明确的规定,不然,一些商家宁愿在活动前七天不卖商品,也会大幅涨价,到活动开始时,才能有大的降幅,以此来吸引消费者。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细化完善。
□姜行(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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