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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问责17人:问责主体该“事不容辞”

2019年09月09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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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党委、纪委、监察委、党的工作机关都能够依规履责,严格管理,必会形成问责合力。

  问责干部是哪个部门的事情?很多人首先想到的肯定是纪委、监委这些专责部门。这当然没有错,只是,党委作为问责主体的作用,往往被人忽略。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的消息,今年8月,因恩江镇枧圣家庭农场非法排污、违规经营及有关乡镇、主管单位失职失责、推诿扯皮等,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委对4个县直部门1个乡镇的17名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在当地引发热议。

  县委“亲自”下发问责通报,力度确实很大。而党委主动承担起问责的主体责任,不只是震慑力加码,也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以永丰县这件事情来说,一个家庭农场运行7年来,竟然一直没有办理建设审批和环保手续,所在镇以及当地相关各部门当然是有责任的。这一次,县委问责的杆子一插到底,严厉问责涉事干部,一方面,会对当地官场长期以来较为严重的慢作为、不作为,乃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形成强大威压;另一方面,党委“动真格的”了,社会公众也会拍手称快。

  其实,根据党内法规,包括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党的工作机关在内的党组织,均有问责之权。

  不过,在实践中,关于党内问责,公众看到的多是纪检监察部门的身影。纪检监察机关负有监督专责,履行问责职权当然没有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党委就不应该主动问责。党委、纪委、监察委、党的工作机关都能够依规履责,严格管理,必会形成问责合力。

  特别是,在对失职失责党员干部进行问责时,党委的态度至关重要。很多时候,如果党委支持力度不够,纪检监察机关推动问责就会面临艰难。永丰县这个家庭农场的污染为什么会持续多年而得不到纠正,恐怕与一些部门党员干部存在观望心理、心存侥幸有关。

  强调党委也是问责主体,有助于进一步压实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也对不同问责主体的职责作了具体细化规定,明确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从修订的内容看,党委负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问责的领导责任。这意味着,党委不仅要大力支持纪委履行监督专责,更要时时刻刻明确问责的职责,党委不能当“甩手掌柜”,而本质上就是一个问责主体。

  此次江西永丰县委对17名领导干部祭出问责之剑,在各地党委主动问责不够、问责尚需继续形成合力的背景下,有着十分具体的实践意义。事实上,只有党委主动问责成为常态,各个问责主体方能层层传导压力,推动责任落实,把制度的刚性真正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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