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举办智库学术研讨会
| ||
| ||
| ||
| ||
| ||
| ||
|
专家们一致认为不能无限放大平台责任,过度转移政府方面的监管责任。
8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国家层面对平台经济发展进行指导。“包容审慎监管”“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责任”成为平台经济发展的新关键词。
9月8日,新京报举办以“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责任”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围绕“平台经济时代,如何界定网络平台的主体责任和权利边界”“新形势下,如何明确互联网平台生态圈的责任途径和责任距离”“政策和法律如何更好地明确互联网平台责任边界”等议题展开研讨。
研讨会邀请了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于凤霞、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员刘金瑞、法制网总裁万学忠、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刘权、《比较》研究部主管陈永伟参与讨论。
《指导意见》出台,平台经济将进入加速发展期
与会专家皆认为,这是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出台文件指导平台经济发展,政策的发布将对平台经济的发展带来深远影响。
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于凤霞认为,《指导意见》的发布体现了平台经济未来发展的三大趋势。
一是文件出台之后,未来平台经济将进入一个加速发展的时期。《指导意见》在政策引导层面上给了大家高度的预期,明确了政策取向。
二是文件强调了我国培育平台经济发展的四个重点任务和重点领域。
三是本次政策文件明确提出了数据共享和信用体系建设。强调平台经济的发展尤其要加强数据共享的保障,这一点也是非常重要的。
平台责任与权利应统一,多元主体共治
法律上权利和义务责任是统一的,在互联网语境下,也不能只讲责任,不讲权利。因此,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员刘金瑞呼吁,既要讲责任又要讲权利,平台是有一定权利的,这种权利要有法律认可。
此外,刘金瑞强调平台治理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就是多元主体共治的问题。平台有大量信息需要核实,比如外卖平台核实商家食品安全许可证,网约车平台核实司机是否有犯罪记录,这些都需要有关部门的数据,就需要大家一起讨论解决。“多元共治的话,民众、公众、社会组织、消协都有一定发挥作用的空间,我们所有人共同生活的网络空间秩序,理当我们所有人共同维护。”
政府监管责任不能过度转移给平台
《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强化政府部门监督执法职责,不得将本该由政府承担的监管责任转嫁给平台”。在清晰界定平台责任的问题上,专家们也一致认为不能无限放大平台责任,过度转移政府方面的监管责任。
法制网总裁万学忠也提到目前学界有观点认为行政机关将其监管职责交由网络平台企业来行使,会造成对行政法义务的规避,会出现从公法规制向私法的逃逸。所以他并不同意行政监管职责过度地或无条件地向平台转移。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刘权也强调:“平台责任和政府责任也应当划定界限,遵守辅助性原则,政府不能够过度侵犯平台的自治权,也不能够使平台承担过度的责任,否则可能阻碍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该政府管的一定要管好,不该管的政府不要管。” 新京报记者 范娜娜
■ 议题焦点
出租车案发率约为网约车13倍平台安全责任需合理界定
此前,顺风车偶发的恶性事件经过传播发酵,引起了舆论的热议。人们对于顺风车、网约车的安全问题更加关注,有一些极端意见认为网约车威胁公众安全,要求对其进行严格监管。
这种网约车平台安全风险被过度扩大化的问题也引发了与会专家的关注,如何科学合理地界定平台的安全责任成为了专家们讨论的焦点。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认为,安全永远是个相对的概念。以平台现有的技术条件能够以合理的成本把一个相关的安全环境,建设或者保障到社会普遍认可的正常水准,其实就是尽到了安全保障的责任。以安全为名来对网约车相关的一些极端罕见的个案进行炒作,并不是实事求是讨论问题的态度。
“我们不能只抓个案的眼球效应,而是要看到作为一种新的业态,究竟在统计规律上或者发生概率上呈现什么样的明显特点,相关的问题是不是典型问题,高频发生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实事求是,拿数据说话。最高法的数据表明,出租车的案发率是网约车的13倍。我个人认为现在网约车的安全问题被过度夸大了,严重误导了公众的舆论,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舆论围剿的态势,这个也是需要改变的。”
至于为什么要让平台去履行责任,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于凤霞提供了答案:希望它与政府监管形成一种协同力量,共同强调安全责任,把风险降到最低。
值得注意的是,“在履行这个职责过程中,还有一点是政府需要考虑的,让平台履行这个职责,就需要政府来做支撑。这一定是相互的”。同时,于凤霞强调,“履责的成本如果很高,平台能力再强,也不适合由平台承担。”
具体到平台安全责任界定的落实举措,《比较》研究部主管陈永伟则建议,应当出台一些非常明晰的规则,但是这些规则又不能是成本过度的规则。
“在立法上,第一要明晰,第二要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最小化。在具体的案例上去认定责任,应该要采用一些法律上所讲的规则,如果需要特别巨大的一个规则、特别巨大的投入,才能去预防一个非常小的风险的话,其实是不合理的。” 新京报记者 范娜娜
■ 专家观点
于凤霞 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
对平台责任要分层次、分类别讨论
在讨论平台责任时一定要分清楚在哪一个主体含义下来讨论责任。“不同种类的平台,第一服务内容不一样,第二对整个社会的影响、调动社会资源的方式也不一样。所以界定平台责任是非常复杂的问题,一定要切块、分层、分类来讨论。”
但是不管怎样分类,共性的讨论逻辑是底线责任和非底线责任。“很可能底线责任和非底线责任对绝大多数平台来说,都是差不多的,但是也会有差异的。底线责任体现在法律底线、合规底线、道德底线,它强调的是哪些是可为或者不可为这两类,这就是底线和非底线。”
万学忠 法制网总裁
平台承担责任要符合“比例原则”
监管者为了达到监管目标,比如维护竞争秩序、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必然要对平台运营者提出各种要求,赋予各种义务和责任。这有其正当性,因为较之监管部门,平台拥有技术优势、信息优势和管理便利。
是不是平台承担的责任越多越好?显然不是,因为任何一个市场主体都不能承担无限责任。那么,平台承担责任的合理边界如何确定?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可以回答这一问题。
比例原则,通俗地讲,就是“最小伤害原则”或者说“禁止过度原则”。它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平台责任的合理“比例”可能是动态的、不好描述的,但平台责任的最大“比例”却是可以描述的。那就是,一不能超出现有技术的可能性,即现有技术能够实现;二不能超出商业上的可行性,即不能让平台运营者在经济上无法承受。
放眼国际,美国对互联网企业的政策是较为宽松的,结果是全球十大互联网公司中,美国占了绝大多数。由此不难理解,国务院一再强调对平台监管要“包容审慎”的良苦用心。
刘金瑞 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员
审慎监管需要制度精细设计
新平台解决了信息匹配不对称的问题,把供需关系进行连接,让社会的资源配置更加有效率。网约车作为新业态,促使一个旧的资源分配方式发生了大的转变。因为资源配置方式的转变,对于之前保护已有的资源配置方式的旧制度就产生了一个必然的挑战。这里面特别需要法律制度的精细设计。
《法律如何成就硅谷》有个观点认为:硅谷不是天然产生的,而是因为美国的法律制度给了它很多支持,包括避风港原则、隐私保护等一些制度,让美国的硅谷发展成了世界的科技中心。对照国内,平台监管,宽容也好,审慎也罢,一定要以法治为基础、为支撑。
很多时候监管面对新的业态比较紧张,不知道怎么管,很忧虑。但其实这是系统性的问题,需要社会上各种制度配套。现在到了一个法律制度设计精细化的阶段,而不是像补漏洞一样一点点地补。
薛军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需理清网约车平台的根本属性
当下网约车平台还没有被相关主管部门真正在内心上认定或者鉴定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平台型的企业。许多地方政府在网约车问题上认识模糊。若没有一个基本的认识,直接盲目地去谈平台责任,恐怕也会差之千里。
要把网约车平台的平台属性明确,回到平台经济最开始在法律上的基本认知,就是平台上的司机从法律关系上来讲,不是平台的雇员,而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者,借助平台和乘客发生法律上的交往。只有把这个定性弄清楚了以后,我们对它的治理或者其他的义务和责任的设定,才会趋于合理化。
现在有一些规定,直接让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否定了它的平台属性,直接让平台冲到第一线去。因为管制过严而令平台处于普遍违法状态,这并不可取。
“名不正则言不顺。一定要把属性明确清楚,这应该是做好后面一系列工作的前提。”
刘权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
设置平台义务应综合考量利益轻重
传统的政府监管,存在着一些困境,包括信息困境、技术困境、法律依据困境。政府的监管措施非常有限,但是平台管理措施或者平台治理措施是非常多的,因此,平台应该承担一些公共责任。
但对平台责任的设置,或者对平台义务的设置,应当综合考量利益轻重,就是所要保护的利益轻重、平台性质、平台能力与平台负担等因素,遵循权利、义务、责任对等的原则,避免失衡。
在互联网时代,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发展的时代,社会治理模式正在从单向管理转向双向互动,从线下转向线上线下融合,从单纯的政府监管向更加注重社会协同治理转变。面对蓬勃发展的平台经济,应理性看待政府规制和平台自我规制的各自优缺点,有必要迈向多中心、多主体、多层次的合作治理。
陈永伟 《比较》研究部主管
政府管制与平台自治的平衡
平台管理,目前存在着两种思路。第一种是管制思路,第二种是治理思路。所谓管制思路就是用政府来执行,而治理的思路其实就是由平台自主去管理。
当下紧要的问题是,怎么样在管制和治理两方面去找到平衡的点。这其实应该要有两个维度。
第一,行为的外部性。如果平台的活动主要是由外部行为产生的,外部性特别巨大的,那当然需要政府去管它。比如像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一出问题就可能会引发系统性风险,这就需要政府推出相应的管制政策。
第二,掌握的信息。政府其实相对平台来讲,有一个信息的劣势,只能管一些原则性的东西,不能管制非常细节的东西,比如说电商平台的商品质量、真假的鉴定。所以一些详细的审核不应该是政府去出台相应的规则,而是交给拥有信息更多的平台去进行处理。
“要综合考虑平台的特征,综合考虑政府在目标和手段上的利弊,来把它的权利、责任来进行划分。”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