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
一旦涉嫌刑事案件,应及时立案,做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做到不枉不纵,才是公正办案之举。
长沙女律师何阳在长沙市中级法院门前被撞身亡一事,近日引发舆论关注。据死者丈夫10月8日发文透露,9月20日上午何阳律师受某房地产公司委托赴长沙市中级法院领取调查令时,在中院门前被一辆汽车“于静止状态下突然加速冲撞致死”,他怀疑是蓄意所为,但该事件未获刑事立案,肇事司机也未被采取措施。昨日凌晨,死者丈夫又更新文章称,已收到当地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称肇事司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已被刑事拘留。
刑事案件的立案门槛本来并不高,只需“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即应当立案”。而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条件也很明确,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造成1人以上死亡,即应刑事立案,而不必等待证据都收集齐全才作决定。
从死者家属的发文可以看出,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有多处完整的监控视频,现场有多名目击证人,肇事司机车辆为停止状态下发动而后撞人,死亡原因再清楚不过。因此,本案很容易得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应及时刑事立案,并告知死者家属。实践中类似的情形都是当天或次日或稍后一些时间即立案。
诚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案得进行车辆痕迹鉴定、法医鉴定(根据本案案情,这些鉴定其实不难作出),事故后20日出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不违法。但刑事立案并不一定要等到正式的责任认定书出来再作决定,它可以在立案后的侦查中形成。
总之,一旦涉嫌刑事案件,应及时立案,努力消融被害人和公众的焦虑情绪,尽力避免引起猜测和滋生谣言;在刑事侦查中应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做到不枉不纵,才是公正办案之举。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