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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农办等11部门印发《指导意见》推进文明乡风建设,提出废除村规民约中歧视性内容

争取3到5年遏制农村陈规陋习蔓延

2019年10月30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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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价彩礼“娶不起”、豪华丧葬“死不起”、名目繁多的人情礼金“还不起”等问题在农村还大量存在。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表示,下一步各有关部门将强化责任落实,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推动部门协同联动,争取通过3到5年的努力,文明乡风管理机制和工作制度基本健全,农村陈规陋习蔓延势头要得到有效遏制。

  新京报讯 国新办昨天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 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据介绍,组织部门在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进行综合考评时,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工作的相关情况将作为考核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参考,并且要建立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的报备制度。

  此外,各地村规民约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精神,要有审查备案程序。对于村规民约当中带有歧视性和违法的内容要及时纠正和废除。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介绍,下一步各有关部门将强化责任落实,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推动部门协同联动,争取通过3到5年的努力,文明乡风管理机制和工作制度基本健全,农村陈规陋习蔓延势头要得到有效遏制,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孝亲敬老等社会风尚更加浓厚,农民人情费支出这方面明显减轻,乡村社会文明程度进一步提高。

  《指导意见》内容(部分)

  五项举措推进文明乡风

  ●加强党的领导。深入研究当前婚丧陋习、孝道式微等问题的形成原因,建立管用有效的工作机制,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

  ●坚持依靠群众。有效发挥村民自治的重要作用,创新工作措施和方法,让群众真正成为这个新风的制定者、执行者、评议者和受益者。

  ●依法依规。对不赡养、虐待父母等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出台有关政策措施要符合法律法规,村规民约内容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

  ●加强教育引导。注重寓教于乐、寓教于行、寓教于事,把中华传统美德和现代文明观念转化为农民群众的行为习惯和准则。

  ●坚持因地制宜。推进文明乡风建设,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相适应,尊重当地习俗,考虑群众习惯和接受程度,不搞强迫命令和“一刀切”。

  党风政风引领农村新风

  ●党员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特别是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在移风易俗中走在前头,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指导意见》对党员干部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比如说要开展党员联系农户,党员户挂牌等活动,推动党员干部做出示范,带动群众全面参与。

  ●《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的报备制度。各地这些年来已经形成了一些很好的做法,有的地方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签订文明节俭操办婚丧事宜承诺书,鼓励党员干部在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等方面做表率。

  ●地方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根据党内规章制度对党员干部婚事新办、丧事简办、抵制天价彩礼、孝亲敬老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发挥好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对文明乡风建设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要严肃问责。

  焦点1

  11个部门推进文明乡风建设

  近期,由中央农办、中宣部、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共同印发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今后一些重点工作举措,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

  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进文明乡风建设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一项重要的任务,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各部门分工落实的工作机制。以党风政风引领农村新风,落实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责任,发挥农村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

  坚持依靠群众。农民群众是文明乡风建设的主体,要增强农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有效发挥村民自治的重要作用,创新工作措施和方法,让群众真正成为这个新风的制定者、执行者、评议者和受益者,做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提高。

  依法依规。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必须加强制度保障,实施有效管理。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中要增加文明乡风建设的相关内容。对不赡养、虐待父母等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出台有关政策措施要符合法律法规,村规民约内容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关约束性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要符合村民自治程序和规范。

  加强教育引导。要深入教育宣传和发动群众,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加强文化引领、强化价值认同,注重实践养成,建立激励机制,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注重寓教于乐、寓教于行、寓教于事。

  坚持因地制宜。推进文明乡风建设,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相适应,尊重当地习俗,考虑群众习惯和接受程度,不搞强迫命令和“一刀切”。

  焦点2

  村规民约要有审查备案程序

  根据《指导意见》,村规民约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精神,要有审查备案程序。对于村规民约当中带有歧视性和违法的内容要及时纠正和废除。

  韩俊介绍,乡村社会的治理要采取符合农村特点的方式,既要充分运用现代的治理理念和方式,也要充分发挥农村传统治理资源的作用,采取村规民约来推进乡风文明建设。

  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介于法律和道德之间,更多的是发挥道德的约束作用。农村的陈规陋习具有社会性和顽固性,一旦形成,会对群众产生长期的影响,改变其中的陈规陋习很难。从各地的实践来看,发挥好村规民约在弘扬公序良俗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可以降低乡村社会治理的成本,提高乡村社会治理的能力。

  目前一些地方村规民约的内容比较空泛,制定不规范,实施过程中存在流于形式的问题。特别是一些村规民约的内容涉嫌违法违规,对亲情伦理缺乏关怀。

  对此,《指导意见》提出村规民约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农村群众自治性组织制定和实施约束性措施,要符合村民自治程序和规范。村规民约要有审查备案程序,严格把关,重点审查村规民约的制定或修订程序内容是否合法、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对于村规民约当中带有歧视性和违法的内容,应及时纠正和废除。

  焦点3

  移风易俗中领导干部要走在前头

  韩俊认为,党风政风跟乡风民风是分不开的,推动以党风政风引领农村新风是《指导意见》提出的重要原则。

  《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的报备制度。韩俊介绍,近年来各地已经形成了一些优秀做法,有的地方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签订文明节俭操办婚丧事宜承诺书,鼓励党员干部在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等方面做表率。也有地方对党员干部宴席宴请的范围和标准作了详细规定,对必须宴请的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办,不能变相收受礼金。还有地方靠群众性自治组织成立移风易俗小组,抓好移风易俗的监督和落实工作,常态化地开展移风易俗宣传,引导群众自觉抵制不良风气。

  此外,地方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根据党内规章制度,对党员干部婚事新办、丧事简办、抵制天价彩礼、孝亲敬老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发挥好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党员干部要进行相应的处理。

  组织部门在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干部进行综合考评时,也要注意了解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工作的相关情况,将这方面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参考,对文明乡风建设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要严肃问责。

  韩俊说,党员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特别是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在移风易俗中走在前头。“如果党员干部红白喜事大操大办,大摆宴席,群众不服气,农村风气也可能被带坏。”《指导意见》对党员干部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比如说要开展党员联系农户,党员户挂牌等活动,推动党员干部作出示范,带动群众全面参与。

  新京报记者 黄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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