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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教师夫妻超生被辞,能否经得起公正打量

2019年11月06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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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只要法律上存在空间,相关机关也应当在针对超生公职人员的执法中体现情理法的交融。

  近日,广东云浮民警因生三胎被单位辞退一事引发关注。当事民警薛先生告诉新京报记者,妻子谢女士生孩子前,他曾去当地卫健部门咨询相关政策,当时对方回复称仅会被处分,不会开除,故夫妻二人决定将孩子留下。结果,不仅他本人因此丢掉工作,作为教师的妻子也被学校辞退。

  首先应当承认,薛先生夫妇确实违法了。虽然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已经大为放松,但是,目前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夫妇生第三胎,确属违法。但是,对这一违法行为的惩罚是否就一定是辞退、开除?

  这就要诉诸相关法律法规。薛先生夫妇是2018年5月以后生的孩子,而于2018年5月31日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删除了之前“职工超生开除”等过于严厉的控制措施和处罚规定,只是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当然如果直接看上位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就更为明确,因为它就是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超生“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那么,问题就转化为:违法的薛先生夫妇应该接受怎样的行政处分?按照目前的《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薛先生和谢女士可能受到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对照这起个案,薛先生被辞退,谢女士被开除,这显然是被相关机关适用了最严重的处分方式。但这合适吗?

  我认为,相关机关选择“一步到位”的惩罚方式,没有遵循行政执法要坚持的“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要求相关机关惩罚薛先生夫妇的手段必须与其行为的严重性相称,且为实现的执法目标所必需的手段。

  那么,如果对一个公职人员可以用记过、降级、撤职等方式予以惩罚的同时,又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对其他人起到以儆效尤的效果,为什么要选择最严厉的惩罚?

  眼下就有可资对比的案例:针对河南南阳市宛城区一名公职人员超生第三胎,当地纪委于今年9月查实后给予当事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这既保持了法律的威严,也没有上升至开除的程度,兼顾了法与情,是一种更为温和的处理方式。

  实际上,近年来,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放松,以往地方那种将超生与“饭碗”直接挂钩的行为越来越受到审视。

  早在2017年5月,就有4位劳动法专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寄送了一份审查建议,认为广东等七个省的地方立法中有关“超生即辞退”的规定违反法律。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过审查研究,最终向广东、云南、江西、海南、福建5个地方人大发函,建议修改“超生即开除”的规定。广东在2018年5月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删除了之前“职工超生开除”的规定,应当说与这个背景不无关系。

  其实,我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从未有超生与开除(辞退)挂钩的相关表述,此前一些地方在制定相关条例时,写入“职工超生开除”,本身就涉嫌违反上位法。只是,随着近年来法律审查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删除这一规定。

  那么,就这起个案而言,不论是从法律还是从情理上来说,都有值得推敲的地方。此事引起的争议提醒我们,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与法治水平的提高,在继续要求公职人群模范遵守法律的同时,也要注意,只要法律上存在空间,相关机关也应当在针对他们的执法中把握执法尺度,体现情法交融,保证执法公平。

  □刘怀森(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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