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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精密司法杜绝“一案两判”

2019年11月17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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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司法判决关乎个体权益、法治信仰,当以高质量的法律判决来维护司法公信力。

  又见“鸳鸯判决”。据新京报报道,大连董先生与妻子卷入一场民间借贷纠纷,2015年被告至法庭,判决生效后履行了还款义务。不过直到今年6月,他们才发现,就同一场诉讼,法院还作出了另一版本的判决,据此还有欠款“未能还清”。目前,原判决已被终止,今年8月法院已提起再审,将于12月17日公开开庭再审。此外,针对两份不同判决,有关方面已展开调查。

  所谓司法判决,是法院依照法定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法律文书。不同于一般的道德评价或社会议论,如此专业性的法律文书,必须具备更严格的规范性、公开性和准确性。目前,尽管调查结论尚未正式“出炉”,究竟判决书孰对孰错,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差错还不得而知,但不言自明的是,这样一份低端错误判决“横亘于前”,无论对当事人,还是对司法公信力本身,都是一种无力承受之重。是以,有必要在公开再审的同时,认真检视审判诸环节,以更严格的程序、更严谨的作风,防止“一案双判”怪现象重演。

  如今,既然错误已经察觉,调查程序已经启动,就得“顺藤摸瓜”找出真正“症结”。从以往经验来看,在判决书的撰写和打印环节,往往“出错”概率较高。之前,广西鹿寨两份“重叠”民事判决书,也存在事实和判项不一致的情况,两者金额竟相差15万元,据称为“书记员打印时造成的错误”。而在湖北十堰的一起“鸳鸯判决”中,则属于法官“工作失误”,“上网传错了之前版本”。不过,这样的失误“理由”,也遭到了当事人和一些公众的质疑。

  的确,在司法审判活动这么严肃的场合,还能发生如此低级的错误,让人感到“匪夷所思”。人们更担心的则是,在审判活动中有没有影响公平公正的“猫腻”,而要把过错责任都归结为个别法官、助理法官或书记员,显然有失公允。毕竟,在判决书上还盖着人民法院的鲜红公章,裁判结果代表着国家司法。

  所以,对于有关方面的调查过程,应当查清楚审判程序中,是否存在违反诉讼规定的情况,所有参与审判活动的有关人员,包括主审法官、助理法官、书记员等,与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影响公正审判的亲属关系、利益关系、不正当往来,用一览无余的事实真相,用一追到底的问责态度,给心存疑云的当事人和公众一个交代。

  当然,在司法审判活动中频频出现“鸳鸯判决”,也反映出法院的审判过程,特别是判决书审核环节还有不小的漏洞。湖北十堰的“鸳鸯判决”案中,判决书“差异”为当事人和所请律师核对发现;这起最新的“鸳鸯判决”案,则是原判决多年后,当事人妻子“申请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查封”发现。审视其他一些类似案件,也多为当事人或网友“偶尔”发现,并非法院主动发现和纠正。

  平心而论,相比起当事人和一般公众,法院方面不仅有专业的知识技能,更有“生产”合格司法判决的职责义务。如果法院方面在判决书的审核把关上、在法律文书的上网监督上更严格一些,也不会一再惊现“鸳鸯判决”之事。

  司法乃正义源泉,判决关乎个体权益、法治信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司法改革的宏大叙事中,也应关注和解决“鸳鸯判决”问题。不妨以此为契机,在倒查问责的同时,修缮制度、堵塞漏洞,打造更精密的司法“车间”,用高质量的法律判决释放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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