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教育惩戒,一端连着教师正常教育职责的履行,一端关乎学生的合法权益,必须依规而行。
教育部11月22日公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规则》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但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等六方面体罚行为。
《规则》的出台并不突兀。今年7月,中央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首次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此后,教育部表示正在研制相关细则,甚至亦有个别地方先行制定了地方版的教育惩戒措施。综合这些背景,《规则》出台,意味着教育惩戒到底如何开展,终于在国家层面有了权威的细则指导。这对于避免教育惩戒权的滥用、化解部分教师“不敢管”的顾虑,有着不可替代的制度性意义。
教育惩戒,一端连着教师正常教育职责的履行,一端关乎学生的合法权益,必须依规而行。《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惩戒程度越高,对应的实施条件也越“苛刻”。如,一般惩戒,教师只要“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就可以采取点名批评、要求学生站立或者面壁反省等方式当场进行;而实施严重惩戒,必须事先“提请学校”。这种梯度化的惩戒措施和相应的实施权限、条件设置,体现的是对教育惩戒权的必要制衡,也是惩戒规则细化的应有之义。
《规则》还明确,教师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或者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予以制止、暂扣并通知家长,情况严重的,应当报告学校。暂扣的违规物品应当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这一点,之于教师和校方随意处置学生用品的现象,如一些学校当众砸毁学生手机等用品的做法,应该是一种明确的纠偏。这也是对教育惩戒边界的一种针对性框定。
当然,对于具体惩戒举措,目前的征求意见稿也还有可以更细化的地方。如,鉴于现实中,一些发生在“私下里”的教育惩戒,最终引发不良后果,导致责任难以判定的现象,或可要求所有的教育惩戒都应在公开情况下进行,并及时告知家长。一来可避免责任判定上的争议,增进家校互信;二来也可以确保教育惩戒权的可监督,最大限度遏制过度、失范惩戒。再比如,不得有“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不得“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这些方面或可更细化、更具体,让教师、学生乃至家长,都有更为明确的预期。
教育惩戒权的实施主体主要是教师,但并不意味着教育惩戒只是教师的事。在这一前提下,要让教育惩戒的实施科学化、合理化,并取得应有的教育效果,学校、家长的配合、参与是必不可少的一环。《规则》中,就有多处涉及学校的责任。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支持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言行;学校拟对学生实施严重惩戒措施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必要的应当举行听证。此外,还宜要求学校针对《规则》,对教师开展必要的惩戒规则的普及和培训,并强化与家长的互动,减少彼此的信息不对称。
出台教育惩戒规则,不是为了鼓励惩戒,而是让惩戒变得有规可循,实现可预期、可规范。基于这一目的,教育惩戒规则,在尊重教育规律和必要的教育能动性的基础上,就应做到可细化的尽量细化,最大限度保障其实操性和边界的清晰度。眼下《规则》征求意见阶段,可以根据现实案例,有针对性地打捞教师、学校和家长的心声,真正让教育惩戒科学、有度。
相关报道见A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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