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
就算当事人的名字、案号是系统“智能输入”,那法院印章也是系统自己盖的吗?
近日,“疑似法院伪造法律文件、违法解除‘老赖’出境限制”事件引发舆论关注。
据中国之声报道,吴某某欠徐先生6000多万元不还,因担心其外逃,经徐先生申请,江苏丹阳法院作出限制出境决定。但这钱还没还上,丹阳法院工作人员却提供了一份“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解除限制的决定,可徐先生根本不知情,何谈“和解”一说?对此,该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是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制作文书时由系统自动生成,不是正式文书。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这种自动生成文书、放老赖出境的系统我还是头一次听说。
众所周知,对于格式性文书,在案号、当事人姓名、相关事项与日期等方面需要单独填写,像徐先生手里的这份打印式文书,虽然格式固定,但案号、当事人姓名、“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日期等内容,如果不是亲自操作、输入的话,就无从出现。
尤其是,法院文书是颇为严肃的,历来管理严格,任何人电脑里以及系统里制成的文书都没有印章,需要在制成后校对、领导批准后再到办公室亲自加盖院印,难道院印也会自动盖上或者以电子印章形式自动授权吗?
而且,盖章立信。文书加盖印章后对外出具即是正式文书,这“不正式”的说法也有些自相矛盾。
不仅如此,丹阳法院相关负责人称,解除限制未经徐先生同意,而是吴某某夫妇自己申请的。这就更让人纳闷了——老赖被限制出境,若自己申请就能自动解除,那相当于架空了限制令。若真如此,前几天王思聪也就不必被全国人民围观“还钱”了。
通常情况下,如果不把义务履行完毕,只存在继续加码、再采取其他制裁措施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是不会轻易解除限制的。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也就是说,在还钱、担保、和解三种情况之外,不能解除限制。现在还钱、和解的情况不存在,那是不是“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担保”呢?
据报道,由于涉事法院迟迟没有将查封的相关房产等财产启动评估、拍卖,徐先生担心被转移才申请了限制出境。也就是说这些财产涉事法院早已控制,不能用作解除限制出境的担保。
从去年10月就解除出境限制,至今一年多过去,申请执行人权益几乎没有实现,单单这一点,就足以对吴某某申请解除限制事由的合法性产生质疑。很自然让人怀疑,这其中是否有内部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出具了解除限制决定。
如今,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已经介入,希望早日肃清真相,别让“系统”背黑锅,司法公信力不能为个别人员的不法行为买单。
□吴元中(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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